官官相护该怎么办-官官相护怎么办我要找谁解决
1.《老炮儿》结局讲的什么?到底打没打?怎么解决的事情?哪边赢了?完全没看懂…
2.四字成语第一个字官
3.向教育局投诉学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4.司法与媒体对官员的监督谁更重要
5.关于股份公司老总涉嫌吃回扣如何才能查他?
《老炮儿》结局讲的什么?到底打没打?怎么解决的事情?哪边赢了?完全没看懂…
六爷说:我什么人呢?我什么人都不是,我就一小老百姓。
六爷说:按老北京茬架的规矩来,颐和园后边儿有个野湖,咱老时间,老地方。
六爷问:我那鸟儿谁弄的?
于是在那样一个沉寂的北京清晨,六爷穿着军大衣,背着那把长长的军刀,骑着自行车。他就那么踏上野湖的冰面上,身后是曾经跟随过他拼命的兄弟们,一如当年飒飒英姿的青年时代。
就像小飞形容的那样:没碰上您之前,我以为这样的人都是书里写的,碰上您,我信了。
是的,六爷就像古龙金庸笔下的侠客,举着刀跑去,刀划破野湖上冰冷肃杀的空气,发出猎猎风声。
但是六爷病了,癌症,晚期。
所以六爷倒下了。
从小飞那儿回来的那天晚上,六爷把小飞父母违法犯罪的记录整理好,交给弹球让他帮忙寄出去。
六爷说:虽然咱是小老百姓,但有些事,咱还是得办。
什么事呢?关乎正义、法律,以及老百姓利益的大事。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
六爷去了以后,儿子晓波开了个酒吧。像他爸说的那样,正中间摆了个太师椅。晓波学他爸,也养了只鸟儿。唯有一点不同的是,有人在胡同迷路的时候,他会热情的给人指路。
六爷所有的痕迹,好像都保留着,只是他再也回不来了。
《老炮儿》有一个足够孤独,也足够高傲的结局。舐犊情深,江湖道义,兄弟情义这些性格全部赋予到六爷这一个角色上,而这一孤高的形象,随着六爷倒在湖面上,也永远地存在于观众的心里。
在六爷骑着自行车赴会的路途中,他碰到了那只在街上拼命奔跑的鸵鸟。这个鸵鸟某种程度上说恰恰就是当时六爷内心的写照:被囚禁在笼子里的鸵鸟逃出生天,飞奔在笼子之外的世界;正如沉寂了多年的老炮儿,恍惚间又回到了当时叱咤北京城的时代。
四字成语第一个字官
1. 第二个字带官的四字成语
官迷心窍 清官难断家务事 〖解释〗再公正的官吏也很难论断家庭纠纷的是非曲直。
指家庭内部的事,外人很难搞清楚。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 出处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
於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 解释指统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示例~的 稗官小说 〖解释〗即野史小说,街谈巷说之言。
赃官污吏 犹贪官污吏。 以人择官 根据人的才能选授适当的官职。
倚官仗势 倚,仗:依靠、凭借。依仗官府的权势。
倚官挟势 倚仗官府的权势。 以党举官 按照朋党关系来选拔官吏。
问官答花 谓答非所问。 升官发财 谓提升了官职,同时就能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
买爵贩官 犹言买官鬻爵。 卖官鬻狱 谓收受贿赂,出卖官爵,枉法断狱。
买官鬻爵 买卖官爵。 卖官贩爵 同“卖官鬻爵”。
进禄加官 谓进升官位增加俸禄。 兼官重绂 谓兼任很多显耀官职。
加官晋爵 加封官阶,晋升爵位。晋:晋升 厚禄高官 禄:俸禄。
泛指职位高,待遇优。 官情纸薄 官场上的人情像纸一样薄。
指官场尔虞我诈,人情淡薄。 官官相卫 见“官官相为”。
官官相为 亦作“官官相护”。亦作“官官相卫”。
指官吏和官吏互相庇护。 官场如戏 官场:旧时指官吏们经常出入的地方。
戏:戏剧,指随时都在变化。旧时指官场像演戏一样变化无常。
见“”。 官报私仇 官:公事。
借助公事以泄私愤。 狗仗官势 比喻坏人倚仗官府势力欺压他人。
高官尊爵 显贵的官职和爵位。 高官重禄 见“高官厚禄”。
高官极品 品:等级、品级。官位居于最高的等级。
封官许原 封赏官职和许诺报酬。现多指为了使他人为己所用而答应给以名利地位。
贩官鬻爵 鬻:卖;爵:爵位,官爵。出卖官爵,以敛取财物。
达官知命 达观:旧指一切听其自然,也指看得开。知命:旧指知天命,想念人的命运是由天决定的。
指对不如意的事情看得开,任凭命运安排,无 达官要人 犹言达官贵人。 达官贵要 犹言达官贵人。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指统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 在官言官 指处在什么样的地位就说什么样的话。
因任授官 根据才能授予官职。 衙官屈宋 衙官:军府的属官;屈:屈原;宋:宋玉。
要以屈原、宋玉为属官。原为自夸文章好。
后也用以称赞别人的文采。 心之官则思 心:古人以为心是思维器官,所以把思想的器官、感情等都说做心,现指脑筋;官:官能,作用。
脑筋的官能就是思维。 一官半职 泛指官职。
无官一身轻 不做官了,感到一身轻松。封建官僚官以后常用这句话来自我安慰。
现也泛指卸去责任后一时感到轻松。 贪官污吏 贪赃枉法的官吏。
清官能断家务事 俗语。表示家族纠纷情况复杂,外人没法断定谁是谁非。
能不称官 才能跟职位不相称。 量能授官 根据人的能力大小而授予适当官职。
卖官鬻爵 鬻:卖。形容政治腐败,统治阶级靠出卖官职来搜刮财富。
居官守法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加官进爵 旧时指官职提升。
汉官威仪 原指汉朝官吏的服饰制度。后常指汉族的统治制度。
官运亨通 官运:官场中的运气。亨通:顺利。
指仕途顺利,步步高升。 官仓老鼠 官仓:放公粮的地方。
比喻有所依恃的恶人。 官虎吏狼 官如虎,吏如狼。
形容官吏贪暴。 官卑职小 卑:职位低下。
官位很低,职务也小。 官轻势微 官位不够重要,势力也很小。
在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人民无法生活,被迫奋起反抗。 官样文章 旧时官场中有固定格式和套语的例行公文。
比喻光注意形式,没有实际内容的空话,或照例敷衍的虚文滥调。 官止神行 指对某一事物有透彻的了解。
官官相护 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 官法如炉 指国家如炉火无情。
高官厚禄 禄:俸禄。泛指职位高,待遇优。
高官显爵 显:显要,显赫;爵:爵位,官爵。官职很高,爵们显赫。
封官许愿 指以名利地位引诱别人来帮助自己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地上天官 比喻社会生活繁华安乐。
达官显宦 达:显贵;宦:官。旧指职位高而声势显赫的官员。
达官贵人 达官:大官。指地位高的大官和出身侯门身价显赫的人。
朝里无人莫做官 旧时俗语。意思是,没有靠山,事办不成。
不怕官,只怕管 指直接管的人要比官更有权威。也指在人管辖之下,一切只能听命于他。
笔墨官司 比喻用文字进行的辩论、争执。 稗官野史 稗官:古代的一种小官,专给帝王搜集街谈巷语,道听途说,以供省览,后称小说或小说家为稗官。
指旧时的小说和私人编撰的史书。 卖爵鬻官 买卖官爵来收取钱财 卖官卖爵 收受钱财,出卖官爵 滥官污吏 贪污腐化的官吏 加官进禄 晋升官职,增加俸禄。
2. 带有两个官字的四字成语 一个官大些,里面还有一个小官,这是什么意官官相护
guān guān xiāng hù
注释
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
出处
元·无名氏《鸳鸯被》第四折:“好也,你两个官官相为我也!”
举例
你想,抚台一定发回原官审问,纵然派个委员前来会审,~,他又拿着人家的失单衣服来顶我们。(清·刘鄂《老残游记》第五回)
近义词
党同伐异、狼狈为奸、官官相为
反义词
刚正不阿、赏罚分明
歇后语
谜语
口戴耳套
用法
主谓式;作主语、分句;含贬义
3. 一个官字打个成语官官相护 拼音: guān guān xiāng hù解释: 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
出处: 元·无名氏《鸳鸯被》第四折:“好也,你两个官官相为我也!”举例造句: 你想,抚台一定发回原官审问,纵然派个委员前来会审,官官相护,他又拿着人家的失单衣服来顶我们。 清·刘鹗《老残游记》第五回拼音代码: ggxh近义词: 党同伐异、狼狈为奸、官官相为反义词: 刚正不阿、赏罚分明灯谜: 口戴耳套用法: 作主语、分句;指官员之间互相庇护英文: Dog doesn't eat dog。
4. 第一个字是一的四字词语一鞍一马比喻一夫一妻。
一班半点犹言一点半点,常暗指男女关系。班,通“斑?”。
一斑半点比喻极小部分。一笔不苟不苟:不苟且。
连一笔都不马虎。一病不起得病后就再也起不了床。
比喻得病后病情一天天恶化,终至亡。一波才动万波随指一波方动,万波随之而起。
比喻事情开端后的不断发展变化。一秉大公指言论行事全秉公心。
一步登天登:上。一步跨上青天。
比喻一下子就达到很高的境界或程度。有时也用来比喻人突然得志,爬上高位。
一百二十行犹三百六十行。指各种行业。
一部二十四史,不知从何说起二十四史:清乾隆时刻《史记》等24部史书。比喻情况复杂,头绪繁多,不知从哪里说起才好 一部二十四史无从说起二十四史:清乾隆时刻《史记》等24部史书。
比喻情况复杂,头绪繁多,不知从哪里说起才好 一表非凡表:外貌;凡:平凡。形容人容貌俊秀又有精神。
一表非俗形容人的仪表非比寻常。一笔勾倒把账一笔抹掉。
比喻把一切全部取消。一笔勾断全部取消之意。
同“一笔勾消”。一笔勾绝把账一笔抹掉。
比喻把一切全部取消。一笔勾消全部取消之意。
亦作“一笔勾销”。一笔勾销把账一笔抹掉。
比喻把一切全部取消。一报还一报指做一件坏事后必受一次报复。
也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一榜尽赐指考生全部被录取。
一般见识平常的见识。表示不要跟知识低、修养差的人争论,说“不要跟他一般见识。”
一斑窥豹从竹管的小孔里看豹,只看到豹身上的一块斑纹。比喻只看到事物的一部分,指所见不全面或略有所得。
一鼻孔出气同一个鼻孔出气。比喻立场、观点、主张完全一致。
一鼻孔通气同一个鼻孔出气。比喻立场、观点、主张完全一致。
一笔抹摋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同“一笔抹煞”。
一笔抹倒画一笔,全部抹掉。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
一笔抹煞抹煞:勾销。画一笔,全部抹掉。
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一笔抹杀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
一不扭众一个人难违反众人的意见。一不拗众一个人难违反众人的意见。
一秉虔诚指诚心诚意。一表人才表:指外貌。
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一表人材形容容貌英俊。
表,仪表。一败如水形容军队打了大败仗,像水泼到地上那样不可收拾。
一表人物形容容貌英俊。表,仪表。
一别如雨像雨落下以后不能再返回到云里一样。形容离别以后再难相见。
一把拿比喻因循守旧,不肯变通。一把拿比喻因循守旧,不肯变通。
一板三眼板、眼:戏曲音乐的节拍。比喻言语、行动有条理或合规矩。
有时也比喻做事板,不懂得灵活掌握。一步三摇指人走路摇晃或者悠闲自得的样子 一波三折波:指书法中的捺;折:指写字时转笔锋。
原指写字的笔法曲折多变。现比喻文章的结构起伏曲折。
也比喻事情进行中意外的变化很多。一败涂地一旦失败就肝脑涂地。
形容失败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一表堂堂形容仪表堂皇。
一波万波比喻事情开端后的不断发展变化。同“一波才动万波随”。
一波未成,一波已作一个波浪还没形成,另一个波浪又起来了 一般无二完全一样,没有不同的地方。一碧无际形容水面或天空一片碧绿或碧蓝,广阔无际。
一本万利本钱小,利润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个浪头尚未平复,另一个浪头又掀起了。
比喻事情进行波折很多,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又发生了。一碧万顷形容青绿无际。
一百五日冬至后的第一百零五天。指寒食日。
一本万殊本:根源;万:许多;殊:不同。事物虽然千差万别,其实本源同一。
比喻事物万变不离其宗。一瓣心香心香:旧时称中心虔诚,就能感通佛道,同焚香一样。
比喻十分真诚的心意(用在祝愿)。一鞭先着 晋 刘琨 少负志气,与 祖逖 为友,共以收复中原为志,曾与亲故书曰:“吾枕戈待旦,志枭逆虏,常恐 祖生 先吾着鞭。”
见《晋书·刘琨传》。后以为争先的典实。
亦泛指先行。 一鞭先著后以为争先的典实。
亦泛指先行。一班一辈指同等,不相上下。
一彼一此一时那样,一时这样。指局势或情况等随时间变化而变化。
一饱眼福眼福:看到珍奇或美好事物的福份。形容看到了不易见到的美好事物。
一步一鬼走一步路就好像碰到一个鬼。形容遇事多疑。
一步一个脚印比喻做事踏实。一步一计指人善于使用计谋,诡计多端。
一班一级犹言一官半职。泛指官职。
一钵一瓶钵、瓶:和尚的饮食器具。指和尚云游时的简单食具。
形容家境贫寒 一步一趋步:行走;趋:快走。别人走一步,他也走一步。
形容事事模仿或追随别人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用一把钥匙只能开一把锁。比喻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问题。
一鞭一条痕比喻做事着着落实或说话切中要害。同“一棒一条痕” 一棒一条痕本为佛教禅宗习用语。
后比喻做事着着落实或说话切中要害。一鞭一条痕,一掴一掌血掴:用巴掌打。
抽一鞭出现一条血痕。
5. 第一个字是用字的四字成语用兵如神 调兵遣将如同神人。形容善于指挥作战。
用尽心机 心机:心思。用尽了心思。
用舍行藏 任用就出来做事,不得任用就退隐。这是早时世大夫的处世态度。
用夏变夷 夏,诸夏,古代中原地区周王朝所分封的各诸侯国;夷,指中原地区以外的各族。以诸夏文化影响中原地区以外的。
用行舍藏 任用就出来做事,不得任用就退隐。这是早时世大夫的处世态度。
用非其人 任用了不适当的人才。指用人不当。
用非所学 所用的不是所学的。指学用不一致。
用管窥天 从管子里看天。比喻眼光狭窄,见识短浅。
用其所长 使用人的专长。
用天因地 利用天时,顺应地利。
用武之地 形容地形险要,利于作战的地方。比喻可以施展自己才能的地方或机会。
用心竭力 用尽心计和力量。
用心良苦 用心:认真思考;良:很。很费心思地反复思考。
用心用意 犹言专心致志。形容一心一意,聚精会神。
用一当十 比喻以寡敌众。
用逸待劳 以逸待劳。谓作战时采取守势,养精蓄锐,待敌军奔走疲惫之后,乘机出击以取胜。
用之不竭 竭:尽。无限取用而不会使用完。
用智铺谋 运用智力,设谋略。亦作“用计铺谋”。
6. 第一个字和第四个字是同一个字的成语床上安床比喻不必要的重复。
防不及防防:防备;胜:尽。形容防备不过来。
冠上加冠比喻不恰当的多余的行动。国将不国国家将无法维持下去了。
指国家的局势很坏,有亡国的危险。话里有话话里含有别的意思。
见所未见看到从来没有看到过的。形容事物十分稀罕。
将门有将旧指将帅门第也出将帅。精益求精精:完美,好;益:更加。
好了还求更好。举不胜举列举也列举不完。
形容数量很多。轮扁斫轮轮扁:春秋时齐国有名的的造车工人;斫轮:用刀斧砍木制造车轮。
指精湛的技艺。梦中说梦原为佛家语,比喻虚幻无凭。
后也比喻胡言乱语。忍无可忍再也忍受不下去了。
日复一日复:再,又。过了一天又一天。
比喻日子久,时间长。也形容光阴白白地过去。
日甚一日一天比一天厉害。神乎其神神:神妙;乎:语助词,表感叹。
神秘奇妙到了极点。形容非常奇妙神秘。
损之又损形容极为谦虚。痛定思痛指悲痛的心情平静以后,再追想当时所受的痛苦。
常含有警惕未来之意。头上安头比喻多余和重复。
微乎其微形容非常小或非常少。为所欲为为:做。
本指做自己想做的事。后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闻所未闻闻:听到。听到了从来没有听到过的事。
形容事物新奇罕见。屋下架屋比喻机构或文章结构重叠。
相门有相宰相门里还出宰相。旧指名门子弟能继承父兄事业。
惺惺惜惺惺惺惺:指聪慧的人;惜:爱惜。比喻同类的人互相爱惜。
玄之又玄原为道家语,形容道的微妙无形。后多形容非常奥妙,不易理解。
一不压众,百不随一少数敌不过多数。疑人勿用,用人勿疑怀疑的人就不要使用他,使用的人就不要怀疑他。
指用人应充分信任。贼喊捉贼做贼的人喊捉贼。
比喻坏人为了自己逃脱,故意制造混乱,转移目标,把别人说成是坏人。床上迭床比喻多余和重复。
同“床上施床”。床上叠床比喻多余和重复。
同“床上施床”。床上施床比喻多余和重复。
床下安床比喻无谓之重复。同“床上施床”。
豆萁燃豆比喻兄弟相残。讹以传讹把本来就是错误的东西妄加传播,越传越错。
讹以滋讹把本来错误的东西加以传播,越传越错。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指人或事物变化无常,分合无定。
见所不见看到从来没有看到过的。形容事物十分稀罕。
同“见所未见”。来者不善,善者不来来的不怀善意,有善意的不会来。
难乎其难指非常困难。年复一年一年又一年。
比喻日子久,时间长。也形容光阴白白地过去。
欺人自欺自欺:自我欺骗。欺骗自己,也欺骗别人。
亲上成亲指原是亲戚,又再结姻亲。亲上做亲指原是亲戚,又再结姻亲。
人不犯我,我不犯:侵犯。人家不侵犯我,我也不侵家。
仁者能仁旧指有身份的人所做的事总是有理。日慎一日慎:谨慎。
一天比一天谨慎。形容做事十分小心。
数不胜数数:计算。数都数不过来。
形容数量极多,很难计算。天外有天指某一境界之外更有无穷无尽的境界。
多用来表示人的眼界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认识的领域需要不断扩大。也表示美好的境界阅历不尽。
亦作“山外有山”、“峰外有峰”头上著头犹言头上安头。比喻多余和重复。
闻所不闻听到从未听到过的。形容事物非常希罕。
屋下作屋比喻机构或文章结构重叠。同“屋下架屋”。
新益求新已经新了,还要求更新。刑期无刑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
一而二,二而一两件事看似不同,实际上却相同。衣锦褧衣锦衣外面再加上麻纱单罩衣,以掩盖其华丽。
比喻不炫耀于人。枝外生枝比喻派生、繁衍而出者。
同“节外生枝”。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懂就是懂,不懂就是不懂。
向教育局投诉学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有的时候真的很让人纠结,尤其是作为旁观者的第三方来说,一般来说,这都是“正义的第三方”。
很多人都会说,“别圣母心”“沟通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吗”,或者说,不管你前面的说辞再理性,最后都会加一句:如果解决不了,建议向上一级教育部门举报。
但真正实施起来,或者说你是举报人,那还是慎重的好。要说有什么影响,还是从三方来考虑。
一、校方。不管怎么说,也不管对方怎样有恃无恐,无论是学校还是老师,其实都是怕家长举报的,记得《小舍得》中的钟老师,第一次面对家长举报,一开始虽然表面上表现得泰然自若,若无其事,内心还是有点小忐忑的。最终让他放下心来的,是其他家长的表现。
这也是很多人考虑举报学校或老师的时候,要顾忌的,那就是尽可能别单打独斗,如果你势单力薄,很可能最后即使到了更高一级,还是把打回学校,让校方安抚。
既然是学校来解决,又怎么会自己打脸呢?还有的人,越是恐吓你,其实内心也是越怕被举报的,这是他们最后的心理防线,就看谁镇得住谁了。很明显的事,但凡举报成功,对学校和老师,就是一点好处没有。
二、教育局。教育局的人也是如此,他们最不愿意面对这类举报,一是比较麻烦和棘手,二是比较影响自己的政绩。处理得好无功,处理不好还要被处分。
所以,他们面对举报,只有一招:安抚+和稀泥。当和事佬,先把家长稳住,再接机联系学校,把皮球再踢回去。
当然,这也是有风险的,如果校方没有处理好,家长可能也不会再找教育局了,因为这样的处理,在家长看来,就是“官官相护”,没有效果。这之后只有两个结果,或者家长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或者就是把事情闹大,最后两败俱伤。
三、家长。同样是《小舍得》中的剧情,有句话说得好,但凡学校抓住一次机会,姿态放低一些,没有哪个家长愿意把事情做绝,毕竟孩子还被学校管着,一旦处理不好,自己的孩子在这个学校,甚至这个地区都待不下去了。
作为家长来说,举报只有两种人,一种是被逼急了,另一种就是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当然,不一定诉求都是合理的)这个时候,如何解决呢,其实,完全还是看校方,你不可能说,在学校里,家校和谐,一点矛盾没有,有矛盾不可怕,就怕你不正视,不积极解决,如果店大欺客,或者一味地袒护甚至和稀泥,那么家长举报,肯定就是迟早的事。
你身边有这样的事吗,最后是怎么解决的,又给你什么启示呢,欢迎留言评论。来源于网络,侵删。
司法与媒体对官员的监督谁更重要
您好!“司法与媒体对官员的监督谁更重要”是一道辩论题,正方的观点是“司法对官员的监督更重要”。反方的观点是“媒体对官员的监督更重要”。本人同意正方的观点。
(一)因为司法在法律上有约束性,可以行使法律而媒体只能披露让人们从道德上谴责。司法与媒体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二)司法需要传媒介入
首先,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原因是,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间,为此,还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
其次,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同时,公允的报道必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实现公正。
再次,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司法程序中被追究责任的人是以弱者的身份出现的。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极有可能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由此可见,就对司法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介入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
两者过分亲合的一面
在我国,法院除了具有国家司法机关的一般属性外,还要接受党的领导,它的审判活动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还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法院与西方宪政国家法院的本质性区别。作为党的"喉舌",新闻媒体在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方面与法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宣传和报道法院的工作,共同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也就成为新闻媒体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加上法律事件本身又是现今人们关注的热点,而法院无疑可以成为这类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来源,且能够给予司法上的权威说词,使这类新闻报道以及相关栏(节)目更具有专业性。因此,现今一些传媒十分热衷于为法院开辟专栏、专版,也乐意派出编辑、记者登门为法院采写宣传稿件或采编宣传节目。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愿意作这方面的投资,因为能在新闻媒体上以良好形象频频出现,对摘取各项荣誉桂冠实在是大有好处。这样一种亲合关系,不排除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宣传法律、树立司法形象、营造法制环境。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由于双方都不同程度违背了各自"天然的"职业守则而致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实际已不稳。客观真实是新闻媒体的生命,但处在一种亲合关系中,新闻媒体往往失去了自我的判断力,对法院提供的稿件和新闻素材一般都不予置疑,尤其对各种数据,基本都是按法院提供的照登,不加审核,有时为了突出宣传力度,甚至还帮助弄虚作假,刻意拔高。坦率地说,靠做书面文章获得的"美誉度"助长了一些法院的投机意识,也助长了一些法院急功近利的浮夸风。这时的新闻媒体实际在一定程度上也变相充当了法院宣传部门的"喉舌"。
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在当代中国,媒体的影响力很大。传媒代表着某种较高权威的令受监督者不可忽视的信号。因此,传媒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种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
(一)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不平衡性
在我国,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媒体的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因此,这种官方与半官方性赋予了媒体以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在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同时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这样一来,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成功”大多不是媒体报道而自动实现的,而是因为媒体报道后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作了批示后才实现的,所以,这种所谓的监督,与其说是媒体监督的结果,不如说是领导干预的结果,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
(二)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
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实现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从而干扰了司法公正。具体来说,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有如下几个表现:第一,即前面所论述的我国媒体的官方色彩所带来的领导“批示”的介入会直接间接地对司法官员施加某种压力,这就难免造成程序的扭曲以及实际裁决者的不适格,从而导致理性化司法过程的缺失。长期以来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使得我国司法不独立,法院不得不屈从权势,而法院的这种妥协势必造成民众的不满,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第二,能够引起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常常是涉及政治、道德的问题。如果过分的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有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的危险。第三,由于新闻是“自由”的和“无限”的,使它的触角伸得的很长,并且由于媒体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而法官本应是冷静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媒体传播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事实,即使是客观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其有罪供述等事实都可能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更何况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矛盾尖锐化的产物,而媒体所具有的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第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媒体往往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而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媒体人员就“哗众取宠”地进行报道,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趁虚而入。
以上这些原因成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道路的挡路石,导致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混乱,从而做出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合理构建
在中国社会,媒体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所以,我们应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从而实现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对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是新闻媒体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媒体作为一种舆论的承载工具,它代表的应是大众的观点与意见,是相对独立的,不应成为任何其他的附属。中国媒体既要担负着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使命,又要担负着舆论监督的使命,目前应逐步放开对后一使命的种种限制,扩大媒体的行为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使媒体有多元体系。例如:要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大力发展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多种传媒手段。多元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是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完善和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我国司法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司法专横现象导致了对传媒权益的漠视。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而且一些司法机构往往还特别排拒传媒的介入,以技术化的理由挡御传媒对司法过程具体状况的了解。所以,应该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具体措施如下:(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活的常规渠道;(3)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件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4)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5)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
第三,新闻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同时还应该提高记者等媒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以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经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或者说高素质的记者群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在美国和法国都设有类似的专门人员或专门制度。
第四,保证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限制或追究,给媒体监督营造宽松的言论环境。我们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时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其一,把能够提起名誉权诉讼的主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公民,另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众人物,对后者的起诉权加以严格限制,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媒体报道有明显实际的恶意和捏造事实的行为否则将不可能获得法律救济。其二,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时,无论起诉者是普通人,还是公务员或公众人物,都不能要求媒体新报道的所有细节完全真实,媒体只要做到基本情况真实就属于正当履行职责。
(二)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此对媒体监督这把“双刃剑”应当给其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之在这个限度内发挥其作用。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第二,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
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传媒监督应尽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民有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即使有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传媒没有必要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现阶段,要处理好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除了上述几点注意事项的要求以外,还要强化职业道德要求,加强管理,廉洁自律,杜绝对司法机关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尤其要防止媒体成为司法机关自我宣传的“扩音器”。而法院可以制定新闻媒体合理运作的内部规则,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等等,这样一来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方便,也为媒体的合理介入提供了规范性限制,使之有章可循。
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域外经验的借鉴与具体措施
应该说传媒和司法、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恒久性问题,但在中国,它只是最近才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并为人们所关注。因此,从制度原理上探求解决冲突的实际可行的标准,有必要借“他山之石”,吸取法治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实践的经验。在这方面,美国有长久的制度实践,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适当地借鉴美国的做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基于固有层面的原因而导致的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需要着重考虑和权衡解决的。媒体与司法出现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媒体依靠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进行报道,而司法背后的力量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矛盾冲突实质上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此,关键在于,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度。例如,在美国,为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美国司法界鼓励媒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法庭和律师签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确定采访和报道刑事案件的准则。通过协议,媒体既可以在获取报道素材方面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又可以尽量避免因不当报道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基于人为层面的因素而导致的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正视并努力加以避免和克服的。尽管任何制度运作都难免受到人为干扰,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的潜在冲突,应该说大量地是可以通过媒体、司法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一般常识来避免的。具体来说,可通过对媒体进行事先约束以及诉诸司法程序两种方式来解决:其一,诸如美国,为了防止媒体发表可能极大影响诉讼进程和结局的信息,法院可以附条件的签署“司法限制言论令” ;其二,就是通过程序方法来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这些方法包括:(1)延期审理,直到媒体偏见的危险消除后再行审理。(2)或者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通过易地审判以消弭传媒的不当影响是美国通行的做法。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告离开媒体,离开舆论渲染的案发地,以便被告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审判。我国的刑事诉讼亦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3)如果以上各种方法仍不能消除新闻媒体对合议庭成员的影响,法院可以决定对他们实行封闭隔离,直到案件审结为止。比如在美国,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决定隔离陪审员。对一些影响很大且可能被媒体大肆炒作的案件,为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我国也可以适当借鉴美国封闭隔离的做法,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
(三)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媒体的审前报道造成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结果,那么,即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变更。我国由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故司法实践中对确有证据证明媒体的审前报道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了不利判决结果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关于股份公司老总涉嫌吃回扣如何才能查他?
1.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于只有董事会才能负责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从本质上决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为此,需要采取四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一,缩减股东大会的职权,将其限定在任免部分董事,审批董监事报酬,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修改章程等方面,而将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移交董事会行使;其二,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原则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即股东大会只能行使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除此之外的其他职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概由董事会行使;其三,公司法不再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列举式规定,而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设置的职权条款,而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置。
2.建立多元化法定代表人制度,禁止董事长总经理由1人担任。 根据国外的作法,公司可以设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长,但他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不一定是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以授权执行董事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法将董事长规定为惟一的法人代表,就排除了其他执行业务的董事的代表权,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其他执行董事的权力,不利于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又为董事长高度专权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提供了条件,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更使这种集权得到了顶峰。因此,法律应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其他执行董事,既可以由1人专任,也可以由2—3人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担任, 董事长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经理。
3.从法律上引进和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并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构成单一,其成员基本上来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很少听到不同的声音,很多董事习惯听命于由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长的旨意,对需表决的议题不进行认真的甑别、思考和权衡,也不判断在文件上签字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的医治良方只能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大比例引进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法律上应允许有关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向上市公司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以改变目前公司董事会基本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此外,可以仿照美国模式,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设立财务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
4.进一步明确董事的义务。公司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董事的义务?缫?蠖?隆坝Φ弊袷毓?菊鲁獭⒅沂德男兄拔瘢?す?纠?妫?坏美?迷诠?镜牡匚缓椭叭ㄎ?约耗比∷嚼?保ǖ?23条), 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少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据此判断董事的某一项具体行为是否违背此规定。我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引入英美公司法中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在谨慎行事义务方面,应主要为董事设定“谨慎行事”的标准,即他应以一个普通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合理判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不得因故意、疏忽、懈怠等原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在忠诚义务方面,应要求董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亲自履行董事职责,除非法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或活动,不得以任何个人目的侵犯或利用属于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此外,公司董事也应承担对经理阶层的监督和对社会的责任。
5.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建立名符其实的监事会制度。我国仿照大陆法系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就变了样。比如,在德国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有权审查董事会制作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表,并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即实际上监事会行使了传统股东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126条主要是从消极方面赋予监事会对董事、 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造成监事会实际上形同虚设,我认为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我国上市公司往往是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持有绝对控股的不上市股份,这就造成了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巨大的权力,董监事的委派及报酬、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股利分配、增资减资、收购兼并等,均是由控股股东一手操办和决定。为此,法律上有必要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或授权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比如,可以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全部占据董事、监事职位,应留出一定的比例给其他发起人、公众股股东或独立人士;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职位不能均由控股股东出任;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不能全部从控股股东委派;控股股东不得在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写入扩大其权益而缩小其他股东权益的内容。
7.建立代表诉讼制度。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Suits)源于英美衡平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被世界各国的商法、公司法广泛采用。根据这一制度,当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制度是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促使其勤勉尽责,防止权利滥用,防止管理层“官官相护”的有效法律机制。
8.建立帮助投资者实现诉权的诉讼支持制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每年都查处大批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案例,但由于这种查处主要限于行政处罚,并没有使受到损害的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得到补偿,甚至向公司所处罚款实际上分摊了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公众股东持股额小,地域分散,取证困难,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活动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因此即使他们想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民事索偿,在客观上也困难重重。如果我们仿照欧美建立“诉讼支持”制度,这一问题便不难解决。诉讼支持,英文为amicus Curiae,有的译为“法院之友”, 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供给私人诉讼的当事人,以对私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近年来美国SEC 在由共同基金股东以代表诉讼形式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 就频繁利用amicusCuriae制度来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一旦引入这一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稽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获取的大量证据,就可以合法地提供给法院和当事人,从而使投资者不再因取证困难而放弃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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