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以刑去刑的意思

tamoadmin 成语教学 2024-06-28 0
  1. 历史问题
  2. 材料一 商鞅强调“轻罪重罚”,主张“以刑去刑”,对此韩非子评论道:“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

重典治国论 评

摘要

传统社会以降,“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但重典治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往往难以完成统治者的决策预期,收效了了,最终难以逃脱成为历史陈迹的命运。在认清辨明重典给传统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同时,不应妄自断言仅是法典之严苛性造成了社会动荡,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步伐。反之,应当透过制度体表剥离并审视导致重典失效的权力结构、社会文化氛围、法文化为背景等要素群体,反思而进取,此乃是国人不可偏废的重要任务。

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以刑去刑的意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传统社会以降,历代统治者依赖“以刑为主”的东方本土式法制路径,而“重典治国”现象在各朝不同时期也备受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而由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制土壤所孕育的“重典论”,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具备的意蕴是有差别的,对社会的作用力也趋于殊途。剥离纷繁的表象,抽取各式重典背后承载的法文化,“重典论”思潮似乎也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更新换代而彻底消褪,却成为隐性的法制因素,供给着目的论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影响着国人今日的法治进程。

故而,在不断辩证借鉴、汲取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思想经验,兼顾吸纳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的今天,归纳、总结重典治世所发挥之效用,使之浮于水面,愈加明确化,继而认清利弊,抽取其中的合理性因素,扶正法治化轨道,乃是国人不可偏废、僭越的社会工程。

一、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一)重典论之源流概要

翻阅中国历史,即可发现“重典治国”理论拥有厚重的人文底蕴。上古伊始,发端于礼、刑之中国法,在刑始于兵,刑、法并无二致的年代,实则反映着一部古人类社会群落逐步发展壮大的演化史。国家产生后,统治者为建立统治,维持秩序,启用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1]之道:邢之目的即为树立权威,使“民不敢犯”[2],“禁奸止过”[3]以确保有条不紊。从人类演进学的角度审视法源于刑之事实,也能窥见人类发展史乃至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诸多共性。

但中国法之流变有其自身的轨迹。重刑亦非万能,当鉴于史上因滥施刑罚适得其反,遭至民众反抗而湮灭统治权的事例,统治者蹒跚般学会,应在可控的范围内掌握权力行使的适当性,提出了以轻刑、仁政为表征的“以德配天”、“德主刑辅”、“一准乎礼”“礼法合一”的施政方针,缓和了阶级矛盾,为国家政治较为安定、经济得以渐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上升创造了有利的成长期,达到盛世。但是“约法省刑”之国策并非彻底游离于重典论设置的框架之外独立生存。于此相反,由于中央国家的形成从始便依靠着集权化的***万能主义,决定了盛世亦当在此框架项下适度发挥而变形、衍化——其始终不能也不愿摆脱“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4]的行为范式,遵守“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5]之法则。看似重典论在法则中位居下位,然而其在较短时期内针对特定对象或为实现特定目标,从重从快,善于高速营建起“以刑去刑,刑去事成”[6]的初始局面,在稳定秩序方面,拥有毋庸置疑的高效性和合目的性,以至于可作为实施其他后续统治行为的有力保障……这些均是轻、中二典在“运行——收益”坐标系中考察时间占用、整体行为效率上无法比拟的。是故,重典治世绝非单纯仅在“乱国”发生,而有着更广大的作用空间和运行范畴。

(二)传统社会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在对重典治国理论进行实践考察,剥除历代对重典不一的执行理念或表达方式,寻找其***性时,实则在明确两个概念: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和“重典”概念本身。 其一,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学者指出,古中国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即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7],简言之,系由公权力国家行政执法规则和相应治理罚则构成的制度体系。其始终难以超脱“法自君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模式,生长出如同西方那样弱化集权条件下独立完备的私法系统。造成此种局面,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也自然非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但必定成为考察重典治世效用时不可或缺的历史土壤和理论基石。

中国法制结构决定了法制之锋芒为“士制百姓于刑中”[8]:通过对统治者治下的社会下层进行公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约束达到治世的目的。但这并不是说,国人不曾受到统治者施加的私法色彩法律准则的控制。自古便存在的“家族法”、民事习惯,为控制国家经济命脉而推行的官办、督办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发达时期培育的民事法律大量出现,在推翻有学者认为中国“无私法”论断的同时,确也说明这些法律措施相较刑事公法而言,不太能淋漓尽致的展现古中国法的特点。

故而,“夫法,所以兴功惧暴也”[9]的“典民”结论即定,统治者所关注的刑控社会下层对象,自然为广大的底层人民,以及为其所用的庞大行政官员机构、被皇权所弃不予保护的贵族群体等(在本文考察中可视为微量化特殊对象),而对最为底部百姓的操控,很多时候是在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过程中完成的。易言之,高位统治集团以法治官,打造较为高效的官僚结构便能实现统治目的。若***设统治者单纯要求重典在适用于底部群体时达到“禁暴止奸”之效果,而由于官僚实质上也应归属于统治集团,便在适用法律时会产生与适于民众有别的效果,则对重刑结果的追求也会不再纯粹。

其二,重典之界定。

传统社会末期,统治者对封建法度的意义作有如下总结:“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10]。而其中“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可达到“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11]之功效。似乎重典所传达出的意味仅停留于严刑峻法、用刑苛重,能够从刑种的严酷和刑度的不着边际来体会。实际上,要准确给“重典”下一个定义,应当首先建构于整个法律体系层面,顾及其应当具备的下列特征:

1) 其体系严密,适用领域深广,并经过历代不断修正而得到完善发展。以刑事法为例,不论上古,且从先秦战国时代之始奴隶制五刑以降,经历后世各代“轻刑”之改革而达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再到封建社会中后期部分苛刑的复兴及至滥用、重新入律,形成了体制严谨、“疏而不漏”的宏观体系,甚至甚多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都会被施以刑罚制裁,如唐律中有“凡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的规文。后世欲了解各代法律制度及政治经济环境,大致也可从所立刑罚和具体规文中窥视一二。

2) 其成文法范式呈现严苛性,同时存在大量特别“法”细胞,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奴隶制五刑之严苛被逐步改良而更新为封建制五刑,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许多人类蛮荒时代具有的同态复仇、肉刑充斥的现象,代之以较为文明的刑罚,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其中依旧保留了“罪人以族”、充军、刺字、枷号等罪,明清时代更以凌迟入律,彰显了传统重典的严酷性特征。同时,肉刑残余在一定时期以镇压、整肃、争权为目的被滥用而肆虐兴盛,但往往不存在成文的法律依据,被归为法外酷刑。但因注意到法自君出,大体也可将其视作某种意味上的特别“法”,只是缺失了常规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被赋以较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补充了重典实施的威力。其弹性还表现为,存在大量同罪异罚的情形构成重典体系中较为重要而特殊化的组成环节:按受罚主体待遇的迥异程度可将此环节作一二分:一方面被免除部分乃至全部的法律义务,诸如赎刑之适用;另一方面则可能承担重于律文规定的刑罚,抑或被施以特别“法”所定的极端刑罚。

3) 其类型繁复,具有强烈的合君权目的性,决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具不同的内涵,并伴有些许理想主义色彩。依据制定和运行重典的统治需要不同,区别出即如学者归纳的几种模式:极端重典主义、重重轻轻主义、相对弱化重典主义及其他特殊化重典主义[12]。极端重典主义以秦朝刑法为典型,以繁于秋荼而著名于史。重重轻轻主义以北宋中期颁行重法地法和 “盗贼重法”、明代相较汉唐法制的“重其重法、轻其轻法”的刑法特点为代表。相对弱化主义则以主张“约法省刑”为代表,刑罚中正,多出现于国家初创或社会经济遭受重大破坏,需要长久时期修养生息之时。至于特殊化的重典推行,不宜归纳为上述任何一列,多是统治者为达到某种目的、由个人好恶及注意力之转移而发生,诸如明太祖时期颁行《大诰》、重典治吏,便具有强烈的政治整肃目的。同时,统治者通过施用重典欲达到社会秩序长治久安,万世为君的目的在史上不乏个别,惩治奸党、屠戮权臣,往往渗透了许多道德衍生的理想主义情调,而大多却事与愿违,此留待后文详述。

故而,由上可以简单描绘出有关传统社会重典的轮廓:即一种为实现统治目的服务,依据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理想化设置而架构的,以统治权治下所有社会群体、机构建筑为施用对象,运用刑事法律为主体并结合特殊化制度工具所形成的全社会严密、灵活而具备相当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重典治国理论之效用考察与合理性分析

(一)重典论之效用考察

本文给出的重典论之意义界定系以整个传统社会法制结构的发展承继为背景,就某个历史时代为考量目标,由于统治者对重典的理解正如上文中学者给出的诸多分类方式那般所异,其欲施用达成的目的也有不同,从而在后世对重典论的绩效考察过程中,需要略作抽样区别。

从较为狭隘的范畴入手,中国传统社会传承的人治氛围里,历来将开明专制主义奉为经典兴国政策,重典适用也自是以较为低级化的工具姿态非独立性存在于此制度土壤之中。故而,欲对重典制度的绩效得出相较合理与理性的结论,必须首先区分出较为适合开明专制统治生长的政治经济条件。作为既成事实,今日对重典的分类方式便在社会形态的选取中比作相应参照系。亦由此,上述分类中较为明显的,如同有秦一代等典型的极端重刑主义在考量该理论效用时,予以参照似属不妥。

其次,相对弱化重典主义以使国家修养生息为立足点,多为修复脆弱的自然经济而设立。统治者总结历史,普遍考虑到暴刑荼重致使民众反抗、社会动荡,给统治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后适度反省,能够识知“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13],此环境中,重典用为上层建筑,由其本身性质与较为脆弱的社会***条件相左,决定了其不宜作为长久制度存在。于是乎当约法恤刑,弱化对广大民众适用的重典因素。此种政策多发于封建国家权力初创但保有较强的统治力,抑或公权力所能调配的社会***数量尚处于上升趋势中的时期,经济政治制度本身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通过法制变革易于释放被前不合理桎梏所封闭的发展动力。此种重典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使得民生得以稳定,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易导致在重典治理对象中,可能对官僚群体的监控力度松散不足而日益滋生并加速此群体的溃烂。在此也应说明的是,在传统社会中盛行的诸如“八议”、官当、请、减、赎、免等制度,并非统归于相对弱化主义,正如上文所提及,是重典制中较特殊的同罪异罚环节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对重典制度的较强“离心力”,但囿于皇权权威的维护始终未能游离,但确对重典所达之效用有抵销之反作用。

这样一来,衡量重典治世绩效较为上佳的样本,即剩下区分对象的重重轻轻主义和特殊化重典主义。

重重轻轻主义重典模式有着纵横二向有别的不同意域:从纵向而言,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传承的角度,指出后世重典较前期规文在适用对象和程度上的区别,这是历史差异的显示,如有明一代较唐律所作出的改进;从横向而言,是对当期使用法制时对象和程度的差别性规定。易言之,即同罪异罚环节中扩大受动主体承担义务的可能性部分,即如宋代“盗贼重法”“重法地法”之推行。

传统社会笃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北宋时期,由于立国未经过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改革、外患深重、加强中央集权而形成的冗官弊政等因素,客观上塑造了一个阶级对立相对严重的时代,以至于统治中期便较早的开始显现危机,盗贼之患即是表征之一。对此,由北宋仁宗嘉佑6年始历经英宗、神宗、哲宗三代以恶治恶、加重打击贼盗力度而扩大施用的重法地法、盗贼重法等,依据今日传世的大料史料,似乎其从未能有效发挥统治者预期的治理效果。不但如此,还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熙宁十年(1077年)二月,“京东、河北盗贼不禁,至白昼于市,攻略镇邑,执缚官吏”[14];元丰年间(1078-1085年),李常知齐州,“齐多盗,论报无虚日”,在其治下,“盗贼遂清”。而到哲宗末年(1086-1100年),齐地“群盗昼掠涂巷”[15]……即便在京都附近,“盗贼充斥,劫掠公行”,作为执法主体的军队、官员多是“势力怯弱,与贼不敌”,“纵能告捕入官,其余徒党辄行仇报,极肆惨毒,不可胜言”[16]。

特殊化重典模式之特异,在于其非但不能彰显统治者所谓“审慎刑罚”,也不是出于如同北宋王朝那样严酷的统治环境,导致统治集团“被迫”推行严酷的法度,整肃社会秩序——决策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未遭遇“窘境”。客观上,其时常处于较为安定的统治时期,甚至万象更新、盛世之状初见端倪;主观上,决策的制定并非外部因素推动的应激反应,而很大程度上是己身深思熟虑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依照自己的人格信仰和对自己利益的检讨。此种模式时常被筛选出的例子,即明太祖重典制贪之几十年风云历程。

亲历社会底层疾苦的明太祖,对元末官员贪渎、政治***而遭灭亡感触颇深,故严厉法度,重典治贪,对封建官吏的严罚可称空前绝后。最为重要的是,其空前的完成了将久已存在的、体现各代统治者严苛色彩的法外酷刑即特别“法”因素转换为真正意义的制定法模式,使传统社会的重典体制更加完备化,尽管这些成文法实际发生效力的时间极为短暂。但应看到,终洪武之世,其也未能助太祖达成事先所勾勒的清明政治的目标。凡举一例即可:洪武十八年,吏部考核全国布政司及府、州、县来京朝谒官员几千,其中所谓称职者仅435人。对此太祖晚年也认识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17]至成祖永乐初年废建文仁政而沿用《大诰》收效不佳后束之高阁,《大诰》之刑渐渐弃用后数载,贪官污吏已遍布内外,显示了挣脱重典之束缚后强劲的反弹力。

(二)适用重典之合理性分析

由上,传统社会无论何种重典治世模式,收效均属了了,呈现整体低效甚至无正效用但却有长久活力的奇怪姿态。对此进行合理性解释的角度可有多个,但欲以单向的、法律制度模型的路径为切入点,应把握法文化、制度建构与发展史及其客观运行评价作为突破关键。

首先,重典发挥的阶段性正效益对维护统治具有强吸引力,统治者可将其作为改变行使统治权不利局面,寻求优化时的博弈行为。中国古来之重典是成系统的,规范严密,且表现为某种封闭性的独立发展结构[18],立法和策略之行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同时中国自古而来较西方强烈甚多的集权型治理模式,也能将***集中到足以确保由上而下执行某种制度初始阶段所要求的严格性,甚至严苛、残暴性。故而,重典推行在短期时间确实可如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彰善瘅恶,激浊扬清”[19]。虽然只是违法者受到重惩造成社会相关主体感到自危后,所受规制的社会反常暂时停滞甚至隐蔽的反应。然重典的最初作用力越强,其受用波及越广,影响便越深,停滞症状维持时间便较长久,虽然不乏孕育着更剧烈反弹的可能。但这不能不给统治者以想象的空间,继续预期所深恶痛绝的受动主体自觉进行良性转变,以至设想能秉承重法之效,最终消弭不安定因素,“以刑去刑”,长治久安。而在传统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社会呈现多元化趋势和统治者所欲维护的简单生产基础下社会治理手段产生冲突,更凸现了无法与时俱进的一般法典修正补充技术的落后地位。为摆脱此种不利局面,***用有别于一般法制制约力的重典,不能不说体现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被迫放手一搏的无奈

其次,适用重典是统治者认可的,永葆国家机器运转动力所必需赋加的“托宾税”。在传统社会这架巨型机器运转二千余年的过程中,官吏始终作为统治者实现统治效能,控制普通民众不可缺失的组成利器。官吏集团与最高统治者之间本质上存在的是一种特殊雇佣关系:因为高度集权社会中权力之行使,实际亦是建立在地方权力为中央权力直接控制,却也过分集中的情况下。故各级官僚机构在中央之下扮演的角色,即为雇员也为在局部受制的大领主,系一种具有人格化的工具[20]。故“国家之败,由官邪也”[21]是古人对官之于国重要性的认识,于是坚守不放“治国莫大于惩贪”、“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22]之圭臬。时时用重法剔除国家机器中不合理因素,整肃行政纪律,即如在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学家所言为齿轮良好运转而不时放入细沙般效果的课税雷同,治理官员***懈怠而致阶级矛盾过分扩大化,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

再次,适用重典反映了传统社会“礼法合一”条件下泛道德化的“和谐”行为预期。两汉以降,法律道德化色彩逐步加强,隆礼重法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引礼入法,一方面为统治者鼓吹“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宣扬仁政和统治地位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善用礼中丰富的道德规范培育发达的家法族规,使社会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金字塔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维护统治所需耗费的成本,“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以德化天下”,“明刑制以齐之”[23],国家可长久矣。应该说,决策者乃至国民均在一定程度上***纳并预设了人性向善的儒学基点,努力以道德化行为范式来改造既定的不合理因子,其中一方通过隆礼以导民向善,减少不必要的统治开支;另一方则企盼上为政以德、匡扶正义——权力义务极不对称两方群体在社会构建***享着基于不同认识形成的“和谐”雏形表征之向往。但由于传统社会局限性,社会矛盾无法消解,人们注定长久面对大同理想和严酷现实之冲突。于是乎统治者每每“痛下决心”,对人性论稍作一修正,试图以灭除恶之人性的刚猛之法以恶治恶,树立权威,瓦解法制运行不畅的阻碍;国民也时常希冀青天在世,向给自己带来深重苦难的官僚***集团表达失望和愤慨情绪之时,事实上也早已偏离了人性善之预期,复燃原始复仇主义之观念,同时却也清楚意识到民众分散力量之孤立弱小,被迫对善治之论尚存遐想,有通过接受由上至下的重典洗礼来达到社会革新,重建“和谐”的心理准备和要求。

作为传统社会法文化的标志之一,尚不能忽略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的事实。重典之存,如果排除社会性因素而单独从研究决策者入手,时常可以发现重典适用的轨迹与君主自身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及心理状态的描绘极其相符。正是统治者“口含天宪”,不受权力约束,决策之合法性历来没有适格的评价标准,而合理性则可在决策定立时由下而上反馈得以损益,但依旧无法摆脱深烙有统治者自身对历史、社会现状、皇族利益思考和抉择之泥淖,甚至表达了其对以往自身经历“辛酸”面的反思或抵触、逆反情绪,重典的抛出也不外如是。

历史问题

在分封世袭制度的崩坏下,受冲击最大的就是特权阶层中最底层的士.他们中有不少因此失去了原有的生活根基,被迫到处"流浪"来寻找新的饭碗.其中虽然有人成为了商人学者,更多的则是以新的官僚参与国政.其中的不少人带着自己的政治主张反复奔走于各个君主之间,成为了后人所说的"策士"或"说客".然而,他们中能够得到君主亲自赏识的凤毛麟角,因此大多寄身于各国有权势的官僚府上,成为了"食客".商鞅,张仪,蔺相如,范雎,李斯等后来名闻天下的大人物都曾有过"食客"的经历.这成为战国时期政治的一道特别的风景.

公元前362年,秦献公去世,秦孝公即位.这时候各地的诸侯国仍然有不少,黄河以东强国有六个(就是战国其它六雄),淮河一带还有十几个小国.他们对秦国有相当的歧视,认为那只不过是个偏僻的"蛮夷",甚至禁止秦国参加诸侯的会盟.孝公以此为奇耻大辱,当即决定发奋图强.这样的背景下,秦孝公于公元前361年发布政令求贤.商鞅听说后,于同一年入秦,并通过秦孝公的宠臣景监见到了孝公.然而刚见面的时候孝公对这个卫国人的说教并不感兴趣,长谈之下居然打起了瞌睡.出来后孝公连"伯乐"景监都骂了一通,说你怎么给我挑了这么一匹吹牛胡扯的马.不过,在商鞅的请求下孝公还是第二次接见了他.就这样翻来覆去,直到第三次时孝公才有所醒悟,私下告诉景监这个人不得了.双方第四次见面时已经是几天几夜长谈不厌了.得到了孝公的信任后,商鞅在公元前359年变法革新.

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都记载在《商君书》中,这是一部法家的经典著作(其作者有争议,不少人认为它是伪作或在后世被人增减).其中的主要方面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革新变法思想,这是法家思想的精髓。《更法》篇详细记述了商鞅与甘龙、杜挚在秦孝公面前争论变法的问题。针对秦孝公怕变更法度、改革礼制受天下人非议的想法,商鞅说:“行动迟疑就不会有名,做事犹豫就不会成功。我劝君王还是赶快下决心变更法度吧,不要怕别人的批评议论。法度是爱护人民的,礼制是利于国事的。所以圣人治国,只要能使国家强盛,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有利于人民,就不必遵守旧的礼制。”针对甘龙“因袭人民的旧礼俗去施行教化,不费什么事就能成功。依据旧法度治理国家,官吏既很熟悉,人民也能相安”的说法,商鞅反驳:“这都是俗人的言论。夏、商、周三代的礼制不同,而都成就了王业;春秋时五霸的法度也不同,而都成就了霸业。所以聪明的人创造法度,而愚昧的人受法度的制裁;贤人改革利制,而庸人受礼制的约束。我们不能和受礼制约束的人商讨大事,不能和法度制裁的人计议变法。”针对杜挚“效法古人就没有错误,遵守旧礼就没有好邪”的说法,商鞅也针锋相对:“古代的政教不同,我们效法哪个古人?帝王不相因袭,我们拘守谁的礼制?礼制、法度要随着时代而制定,命令要符合实际的需要。所以我说,治理人民、并非一个方法;为国家谋利益,不必效法古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成为商鞅倡导变法的名言。《开塞》篇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入手,论证了战国末年只能实行法治,才是唯一可行的治国道路。“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从而说明只有变法革新,才能使国家富强兴盛。

其次是重农重战思想,这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商君书》中有关重农重战的论述最多。如《农战》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等。”《靳令》说:“农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朝廷让人民拿剩余的粮食捐取官爵,农民就会卖力耕作。《算地》说:“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胜敌而革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国家富强的功效就在农战两项。《去强》说:“兴兵而代,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兵起而胜敌,按兵而国富者王。”《垦令》篇还提出了20种督促人民耕垦土地的办法。如国家按统一标准征收地税,农民负担的地税就公平了,国君讲求信用,百官不敢***,农民就会积极耕种土地。可见,重农重战,是法家治国的根本大计。

其三是重刑少赏的思想。加重刑罚,轻微奖赏(有时也说厚赏),是法家的重要思想。《错法》篇说:“明君之使其巨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赏明,***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尽力以竞以功,则兵必强矣。”《去强》篇说:“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加重刑罚,减轻赏赐,就是君上爱护人民,人民就肯为君上死。加重赏赐,减轻刑罚,就是君上不爱护人民,人民就不肯为君上而死。《去强》又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也就是说,用刑罚来免除刑罚,国家就治;用刑罚来招致刑罚,国家就乱。《开塞》说:“治国刑多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可见法家是重刑而轻赏的。对如何执行刑罚时,法家主张要统一刑罚。《赏刑》说:“所以受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法律面前***平等。至少这一点,它强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点.

其四是重本抑末,反对儒术。这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壹言》篇说:“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所谓“末”就是指的商业和手工业。《农战》篇说:“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政,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可见,法家对儒家的儒术是排斥的。

个人对法家学说的看法,它和儒家道家等学说各有所长,适合于不同的社会,本身并没有高下之分,但要根据情况加以适当选取.每逢乱世时法家的学说总能得到重视.秦朝之所以能够从"蛮夷"一跃成为天下的霸主,以及后来弱小的曹操能够从东汉的乱世中脱颖而出,法令通行重视农战都是很重要的原因.战对乱世的重要性不必多说了,而农即粮食,后来的长平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注解.赵括被围后断炊,而白起绝对不会卖给他;同样,赵国缺粮齐国却不借.把自己的口粮寄托在他人的恩惠上,是无法在乱世立足的.

在经济上商鞅也进行了一些变革,他***取了重赋清税的政策.所谓赋和税,实际上是古代中国税收的两种方式.税是指地租,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收成;而赋则指人头税,按照人口来收纳.秦朝一统天下后沉重的人头税把中国搞得民不聊生,此时却有积极的意义.当时秦国的现实,是土地广大而人民稀少,急需垦荒.因此商鞅废井田,把大家从束缚中解脱出来后又实行人头税制度,同时鼓励农垦.不管你开垦多少荒地,我只按照人口收税,这是让利于民的举措.同时针对三晋地少人多缺少粮食的状况,商鞅广招三晋的农民入秦,以"外国人"开垦农田而动员秦国本地人参军建设国防.这样的政策在当时当然可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因此有相当的吸引力.然而当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东方各国"地少人多"的秦朝却并没有及时对这一政策作修改,相对微薄的土地使得人头税变得相对沉重,反而成了埋葬秦朝的一大因素.不过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商鞅负,毕竟"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

商鞅变法十年后秦国就强盛了起来,"道不拾遗,山无盗贼",这样的治安,电子赵括在那里恐怕要失业.(^_^)"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大家都敢打仗而不敢打架,达到了"乡邑大治"的地步.从此以后,秦国的霸主地位再也无法动摇,一步步踏上了称霸天下的轨道.

说得好, 商鞅重农重战功重刑罚的施政方针在当时,

相对儒, 道之术而言, 更为实用, 因而能够切实地富国强兵。

还有一个问题, 赵兄你感觉为何商鞅虽然身死但他所确立的制度在秦国依然能够实行, 终使秦的国力位列各国之首, 而山东六国, 类似李悝吴起邹忌申不害等辈也都进行过类似的改革, 但却没有使这些国家如秦般强盛, 有的制度也中途夭亡, 这其中, 除了秦的旧贵族根基不如六国深以外, 还有没有其它深层次的原因呢?

材料一 商鞅强调“轻罪重罚”,主张“以刑去刑”,对此韩非子评论道:“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

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胜敌而革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以刑去刑,国治。

(1)赞扬。

(2)与什伍相结合。强化对基层民众的管理与控制。

(3)是推行耕战政策和富国强兵的大敌,不利于新法推行。实质是思想文化专制政策。

(4)使秦的法律严酷苛刻,文化专制严重,从而激化阶级矛盾,是导致秦灭亡的重要原因。

试题分析:(1)第一问,本题考查春秋战国时期各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轻罪重罚”是秦国立法的原则,作为中国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集大成者的韩非对于这种思想一定是持赞同与支持的态度的。材料中的“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表明了韩非这种赞扬的态度。

(2)第二问,关于材料二所反映的连坐法有何特点的问题,可以依据材料中的“商鞅变法使该政策更加确定化,并将其与什伍相结合,以后代代相传”来归纳总结,答案很容易得出。有关于其直接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可以依据法律的实质来分析归纳即可。

(3)第三问,有关于材料三中商鞅认为“六虱”应该统统毁灭的原因是什么的问题,解决本题需要正确理解“六虱”的实质指什么,然后再依据商鞅变法的背景来分析商鞅观点的原因即可。有关于其实质是什么的问题,可以结合统治者对思想控制的根本目的来分析归纳整理即可。

(4)第四问,本题回答时需要对商鞅变法有相当准确的掌握及对其改革内容的影响有正确的评价,然后从其影响在提取出消极的影响。本题也可以从后来秦朝的统治的史实来分析归纳。可以从法的严苛、文化的专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