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恶大怼刑兹无赦_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什么意思

tamoadmin 成语解读 2024-06-11 0
  1. 儒家的孝道还有什么用
  2.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怎样的?
  3.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服?
  4. 先秦君子把人生的最高价值依托于什么
  5. 儒家思想孝指的什么,“孝”需要做到哪些方面

孝之一字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人们往往来评价这个人都会从孝不孝顺这一方面开始评价,对于孩子,让他们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1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道文化

 中国传统孝道文化是一个复合概念,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既有文化理念,又有制度礼仪。从敬养上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用十二个字来概括,即:敬亲、奉养、侍疾、立身、谏诤、善终。

 敬亲。中国传统孝道的精髓在于提倡对父母首先要“敬”和“爱”,没有敬和爱,就谈不上孝。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也就是说,对待父母不仅仅是物质供养,关键在于要有对父母的爱,而且这种爱是发自内心的真挚的爱。没有这种爱,不仅谈不上对父母孝敬,而且和饲养犬马没有什么两样。同时,孔子认为,子女履行孝道最困难的就是时刻保持这种“爱”,即心情愉悦地对待父母。

元恶大怼刑兹无赦_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什么意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奉养。中国传统孝道的物质基础就是要从物质上供养父母,即赡养父母,“生则养”,这是孝敬父母的最低纲领。儒家提倡在物质生活上要首先保障父母,如果有肉,要首先让老年人吃。这一点非常重要,孝道强调老年父母在物质生活上的优先性。

 侍疾。老年人年老体弱,容易得病,因此,中国传统孝道把“侍疾”作为重要内容。侍疾就是如果老年父母生病,要及时诊治,精心照料,多给父母生活和精神上的关怀。

 立身。《孝经》云:“安身行道,扬名于世,孝之终也”。这就是说,做子女的要“立身”并成就一番事业。儿女事业上有了成就,父母就会感到高兴,感到光荣,感到自豪。因此,终日无所事事,一生庸庸碌碌,这也是对父母的不孝。

 谏诤。 《孝经》谏诤章指出:“父有争子,则身不陷於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於父”。也就是说,在父母有不义的时候,不仅不能顺从,而应谏诤父母,使其改正不义,这样可以防止父母陷於不义。

 善终。 《孝经》指出:“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儒家的孝道把送葬看得很重,在丧礼时要尽各种礼仪。

 5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之一字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人们往往来评价这个人都会从孝不孝顺这一方面开始评价,对于孩子,让他们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2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道产生的关系

 先秦社会虽然将孝道作为巩固家庭组织,加强凝聚力的主要力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将其它社会组织力全然抛开。事实上,法律、宗教并没有从社会领域中销声匿迹,而是在道德的主导下继续发挥其社会功能。

 首先看宗教与孝道的关系。《论语·为政》孔子所谓“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着眼点虽在于以礼释孝,却反映出宗教的道德目的。家庭内部进行祭祀主要是为了弘扬孝道,古人对此了然于胸,故《礼记·祭统》说:“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祭义》也说:“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又说:“君子生则敬飬,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祭祀是将对父母生前的孝敬推而广之,甚至及于早已故去的先祖,目的是以神道设教的方式,将尽可能多的家庭成员笼络在家庭组织之内。祭祀不仅可以安定和凝聚人心,同时也可以对家庭成员进行孝道教化。《祭义》:“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又说:“孝子之祭也,尽其悫而悫焉,尽其信而信焉,尽其敬而敬焉,尽其礼而不过失焉。进退必敬,如亲听命则或使之也。”长期反复的习礼本身就是一个接受教育的过程,孝的意识在超自然力的作用下更能震撼人心。另外,在孝道衰落的情况下,宗教往往为孝道“辩护”,用宗教故事或语言说明其合理性。《墨子》一书中《天志》、《明鬼》等篇的不少故事就是以劝勉世人躬行孝道为主旨的。

 法律也对孝道起了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告诫康叔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孝便是罪大恶极,因为它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当根据文王之法严加惩罚。《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职:“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吕氏春秋·孝行览》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孝经》也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以上所引材料年代不尽一致,背景自然各有不同,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律在家庭道德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往往会弥补由此形成的真空。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宗教、法律在整个先秦历史上先后对孝道发挥过重要的补充或***作用,然而它们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取代孝道在家庭乃至社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传统所造成的社会组织结构使得文化的改变困难重重,因此人们通常只是试图通过恢复的方式去解决孝道的衰落问题。东周之后,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孝道随之衰落,然而关于孝道的讨论却愈演愈烈,就是最好的说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孝道是一种道德现象,它以家庭组织之中的血缘亲亲为基础,然而又超出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子感情之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学者指出西方家庭有亲子之情而无孝道,只有中国才称得上具有“孝的文化”。同其他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一样,孝道乃是众多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孝道的产生和存在需要特殊的“配方”:当一个社会将某些因素按照特定方式加以培植时,孝道就会产生,反之就不会产生。

 5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之一字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人们往往来评价这个人都会从孝不孝顺这一方面开始评价,对于孩子,让他们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3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为先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另一个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是忠。几千年来,人们把忠孝视为天性,甚至作为区别人与禽兽的标志。忠孝是圣人提出来的,却不是圣人想出来的。它是我国古代长期社会实践的历史产物。

 从秦汉开始,我国就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大国,建成它并维护它要有两条保证。第一条,要保证对广土众民的大国高度集权的有效统治;第二条,要使生活在最基层的个体农民,安居乐业,从事生产。高度集中的`***与极端分散的农民双方要互相配合,减少对立,在统一的国家协调下,才能从事大规模跨地区的工业建设、文化建设,防止内战,抵御外患,救灾防灾。个体农民从中受到实惠,则天下太平

 农业生产是中国古代社会根据自然环境的合理选择。家庭是中国古代一家一户的基层生产组织,从而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小农生产的家庭对国家有纳税的义务,国家有保护小农的责任,

 “国”与“家”的关系协调的好,则天下治,反之则乱。保证实现国家、君主有效统治的最高原则是“忠”;巩固基层社会秩序,增加乡党邻里和睦,父慈子孝的最高原则是“孝”。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细胞是家庭,因而,忠孝二者相较,孝比忠更基本。

 《十三经》中的《孝经》把孝当作天经地义的最高准则。后来北宋的张载作《西铭》,在《孝经》的基础上,融忠孝为一体,从哲学本体论的高度,把***学、政治学、心性论、本体论组成一个完整的孝的体系。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民族价值观的共识,起了积极作用,功不可没。

 “五四”以来,有些学者没有历史地对待孝这一社会现象和行为,出于反对封建思想的目的,把孝说成罪恶之源,是不对的,因为它不符合历史实际。

 孝道是古代社会历史的产物,不能看作是古代圣人想出来专门限制家庭子女的桎梏。

 古代农业社会,***重道德***,体恤天下为人父母之心怀,所以有“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孝道贯穿始终,父母在世时要孝顺,亡故后亦不改变对父母的孝道,常思念父母的养育恩德,固有“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训条。子女刚出生时父母日夜守护,任劳任怨,真心切切,子女懂事后对父母要“晨昏定省”。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体恤父母的用心良苦,所以有“天下无不是父母”。

 进入现代社会,我国社会结构正在转型过程中,社会老龄化现象对孝道研究提出了新课题。我国推行***生育政策,出现大量独生子女。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新型家庭一对夫妇要照顾两对父母,传统观念规定的某些孝道行为规范,今天有孝心的子女难以照办。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无论父母或者子女,家庭仍然起着安全港湾的作用。

 今天对孝道的理解和诠释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几千年来以家庭为基础培育起来的、深入到千家万户的传统观念,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再认识。这一课题关系社会长治久安,更关系到民族兴衰。只要群策群力,***以时日,深入研究,必有丰厚的成绩。

 5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之一字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人们往往来评价这个人都会从孝不孝顺这一方面开始评价,对于孩子,让他们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4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道关系

 先秦社会虽然将孝道作为巩固家庭组织,加强凝聚力的主要力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将其它社会组织力全然抛开。事实上,法律、宗教并没有从社会领域中销声匿迹,而是在道德的主导下继续发挥其社会功能。

 首先看宗教与孝道的关系。《论语·为政》孔子所谓“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着眼点虽在于以礼释孝,却反映出宗教的道德目的。家庭内部进行祭祀主要是为了弘扬孝道,古人对此了然于胸,故《礼记·祭统》说:“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祭义》也说:“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又说:“君子生则敬飬,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祭祀是将对父母生前的孝敬推而广之,甚至及于早已故去的先祖,目的是以神道设教的方式,将尽可能多的家庭成员笼络在家庭组织之内。祭祀不仅可以安定和凝聚人心,同时也可以对家庭成员进行孝道教化。《祭义》:“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又说:“孝子之祭也,尽其悫而悫焉,尽其信而信焉,尽其敬而敬焉,尽其礼而不过失焉。进退必敬,如亲听命则或使之也。”长期反复的习礼本身就是一个接受教育的过程,孝的意识在超自然力的作用下更能震撼人心。另外,在孝道衰落的情况下,宗教往往为孝道“辩护”,用宗教故事或语言说明其合理性。《墨子》一书中《天志》、《明鬼》等篇的不少故事就是以劝勉世人躬行孝道为主旨的。

 法律也对孝道起了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告诫康叔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孝便是罪大恶极,因为它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当根据文王之法严加惩罚。《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职:“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吕氏春秋·孝行览》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孝经》也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以上所引材料年代不尽一致,背景自然各有不同,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律在家庭道德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往往会弥补由此形成的真空。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宗教、法律在整个先秦历史上先后对孝道发挥过重要的补充或***作用,然而它们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取代孝道在家庭乃至社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传统所造成的社会组织结构使得文化的改变困难重重,因此人们通常只是试图通过恢复的方式去解决孝道的衰落问题。东周之后,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孝道随之衰落,然而关于孝道的讨论却愈演愈烈,就是最好的说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孝道是一种道德现象,它以家庭组织之中的血缘亲亲为基础,然而又超出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子感情之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学者指出西方家庭有亲子之情而无孝道,只有中国才称得上具有“孝的文化”。同其他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一样,孝道乃是众多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孝道的产生和存在需要特殊的“配方”:当一个社会将某些因素按照特定方式加以培植时,孝道就会产生,反之就不会产生。

 5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孝之一字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人们往往来评价这个人都会从孝不孝顺这一方面开始评价,对于孩子,让他们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5 孝道教育手抄报版面设计图:百孝经

 天地重孝孝当先 一个孝字全家安

 孝顺能生孝顺子 孝顺子弟必明贤

 孝是人道第一步 孝子谢世即为仙

 自古忠臣多孝子 君选贤臣举孝廉

 尽心竭力孝父母 孝道不独讲吃穿

 孝道贵在心中孝 孝亲亲责莫回言

 惜乎人间不识孝 回心复孝天理还

 诸事不顺因不孝 怎知孝能感动天

 孝道贵顺无他妙 孝顺不分女和男

 福禄皆由孝字得 天将孝子另眼观

 ***都可孝父母 孝敬父母如敬天

 孝子口里有孝语 孝妇面上带孝颜

 公婆上边能尽孝 又落孝来又落贤

 女得淑名先学孝 三从四德孝在前

 孝在乡党人钦敬 孝在家中大小欢

 孝子逢人就劝孝 孝化风俗人品端

 生前孝子声价贵 死後孝子万古传

 处世惟有孝力大 孝能感动地合天

 孝经孝文把孝劝 孝父孝母孝祖先

 父母生子原为孝 能孝就是好儿男

 为人能把父母孝 下辈孝子照样还

 堂上父母不知孝 不孝受穷莫怨天

 孝子面带太和象 入孝出悌自然安

 亲在应孝不知孝 亲死如孝後悔难

 孝在心孝不在貌 孝贵实行不在言

 孝子齐家全家乐 孝子治国万民安

 五谷丰登皆因孝 一孝即是太平年

 能孝不在贫和富 善体亲心是孝男

 兄弟和睦即为孝 忍让二字把孝全

 孝从难处见真孝 孝容满面承亲颜

 父母双全正宜孝 孝思鳏寡亲影单

 赶紧孝来光阴快 亲由我孝寿由天

 生前为孝方为孝 死後尽孝徒枉然

 孝顺传家孝是宝 孝顺温和孝味甘

 羔羊跪乳尚知孝 乌鸦反哺孝亲颜

 为人若是不知孝 不如禽兽实可怜

 百行万善孝为首 当知孝字是根源

 念佛行善也是孝 孝仗佛力超九天

 大哉孝乎大哉孝 孝矣无穷孝无边

 此篇句句不离孝 离孝人伦颠倒颠

 念得十遍千个孝 念得百遍万孝全

 千遍万遍常常念 消灾免难百孝篇

儒家的孝道还有什么用

在古代,不孝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孝经·五刑》中写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属“十恶”范畴。此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一一沿袭。古代统治者以不孝罪打击不孝行为,是以长幼不平等为基础,以牺牲子女们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但是,不孝罪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长的社会风尚。

1、 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其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

夏王朝的建立统治者便将古代的习惯法作为治国的根本进行推行来完善自己的统治体制。到了商朝经历了从“兄终弟及”制即“兄死弟继,无***继,弟死兄子继的制度。说明第一代继承人是弟,这主要是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维护,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会经验。但由于经常会引发社会争斗,所以更改为“嫡长子继承制”。从此嫡长子成为继承政治权力和物质财产的合体。到西周时期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正妻所生之子为嫡系,其他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显的不同地位。西周进一步完善了礼治,出现了“周公制礼”的情况。礼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孝”,

礼中的核心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还出现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行,《尚书》中记载周公曾经告戒康叔说:“元恶大敦,引为不孝不友”要“刑兹无赦”。西周时期对告诉权中规定“父子不得相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不孝动摇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动摇了国家的根本,当然要大力惩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诗经》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决非男女当事人之事,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奔”是不为礼法所容。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对父权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的六礼制度也沿袭到后代,对汉唐,明清制度有广泛的影响。春秋时期是中国的大动荡时期,礼治开始衰落,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家族政治赖以存在的基础。

2、 战国以后的封建法制时期

秦朝时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殴尊长’秦简《法律问答》中“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秦律中对继承人的确定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两种,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权利,把子告父母定为“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到了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更进一步强化了家庭观念,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主要原则,西汉由于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妇女在公婆少不欢欣的条件下,便可以强迫夫妻离弃,古乐府中《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妻刘兰芝的悲剧就是一例,汉律中有不孝罪依法,无论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皆处***,殴死父母到枭首,杀父母以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司与人通奸着也处***。汉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财。继承法中两汉规定爵位的继承,基本沿袭嫡长子继承制,非子,非正没有爵位的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产,汉代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庶子女儿都有财产权。三国两晋南北朝在继承上严格惟有嫡长子有继承权,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越重,但幼犯尊长则正好相反,重罪十条中出现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进一步放到了“十恶”中。

盛唐时期《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确认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家长有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三年。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3、 近现代时期

清朝末年修律过程中出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随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条,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还有“送惩权”对于多次触犯父母尊长者,尊长可以直接要求官府发遣,法理派则认为这是教育问题无关法律。天下父母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最多是‘大杖则走,小杖则忍’只有忍受之理,断无防范之说,但法理派则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和“父杀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想,以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之距离,势必会受到当时传统势力的打击而被迫流产。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典中规定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那种有男子独占的局面,***用平等的继承制度,婚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定订,但司***的解释还公然承认买卖婚姻的合法性。确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才从立法上彻底废除了家长集权制。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怎样的?

儒家的孝道及其现实意义

“孝道”文化是中国特有的,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证,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孝”字。“孝”是一个会意字,它的意思是小子搀扶着长着长长胡须的老人。《尔雅·释训》云:“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老部》说:“孝,善事父母”者。段玉裁注曰:“《礼记》:‘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畜者,养也。“孝”的基本含义是善于侍奉和赡养父母的意思。

一、先秦时期儒家的孝道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体家庭的形成,父系家长制的确立,“孝”的观念就逐渐形成和发展。下面,我们从儒家的经典和有关文献中来考察儒家关于“孝”的内涵和它的变化、发展。

首先,我们考察《诗经》和《尚书》中“孝”的观念

大家都知道,《尚书》和《诗经》都是经过孔子删定的儒家经典,其中包含着关于“孝”较为原始的观念和内容。

1、奉养父母。《诗经·唐风·鸨羽》:“王事靡盬(音gǔ,止息),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苍天!曷其有所?……王事靡盬,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悠悠苍天!曷其有极?……王事靡盬,不能艺稻粱。父母何尝,悠悠苍天!曷其有常?”这首诗控诉了君王的事情没止息,没有时间去种稷、黍、稻、粱来奉父母,使父母没吃没喝,受尽饥饿

《尚书·酒诰》说:“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厥父母庆……”在农闲的时候,用牛车载着商品,去远处的地方进行贸易,用来孝敬赡养父母,让你们的父母高兴。

2、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诗经·小雅·蓼(音lù)莪(音é)》:“哀哀父母,生我劬(音qú)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父兮生我,母兮鞠(养)我。拊(抚)我畜(爱)我,长我育我。顾(照顾)我复(庇护)我,出入腹(抱)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这首诗抒发未能奉养父母、孝敬父母而使父母离开人世之后的悲痛不已的心情。“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生我劳瘁”。对父母的逝世,悲伤不已。他们在十分劳累和病困中生育了我。他们不但生育我,抚养我,还疼爱我,照顾我,庇护我。对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德应该予以报答。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剥削,百姓无法生活,因而没有能够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是我不报,而是皇天不让我报。

3、尊敬父母,娶妻必告之。《诗经·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父母栽种桑树和梓树,对它们应该恭恭敬敬。没有一个人不尊仰父亲,没有一个人不依恋母亲。对父母要尊敬和慕念,不要忘记了他们。

《诗经·齐风·南山》:“艺蔴如之何,衡从(纵)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借用种蔴必有田垄的道理,比喻娶妻必须告诉父母。

4、孝顺父母应该成为效法的榜样。《诗经·大雅》中还说:“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永言孝思,昭哉嗣服”孝顺先人的思想是全体臣民的榜样;还应该管理好自己职务以内的事情。“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孝子的孝顺之心真诚而不枯竭,全家永远能得到福祉。

5、不孝父母是最大的罪过。《尚书·康诰》说:“王曰:‘封(周成王之弟),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爱)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这里提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伦常之道。如果儿子不能成就父业,大伤他父亲的心;如果父亲不慈爱自己的儿子,反而厌恶他;如果为弟不尊敬兄长,为兄的不友爱弟弟。那就应该用文王制定的法律来惩办这样的人,不可赦免他们。

第二,孔子论孝道

孔子创立“仁学”,“孝”是“仁”的重要内容之一。孔子的学生有若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在儒家看来,孝顺父母,敬爱兄长,是实行仁德的根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君子抓住这个根本,实行“仁”的基础建立起来了,人与人之间***道德就会产生出来。

有一次,孟懿子问孝,孔子回答说:不违背礼的规定,孔子又将这个意思告诉樊迟,樊迟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孔子再向他解释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父母在世时要以“礼”来事奉他们,父母死后要以“礼”来安葬他们,安葬以后还要按照“礼”来祭祀他们。

“事生”最基本的是“奉养”,首先要保证父母的吃和穿。在这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要尊敬父母。子游向孔子请问“孝”,孔子回答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孔子在回答子夏问时说:“色难。有事***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同上)如果,只养活父母,对父母不尊敬,即使每一顿都给他们酒肉吃,也不能算做到了“孝”。孝顺是发自内心的真正的爱,语言要和气,面色要和悦,行为要恭敬。子夏说:“事父母,能竭其力”(《论语·学而》),事奉父母,要做到尽心竭力。

孔子认为,为人子者不要给父母增加精神负担。“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朱熹注:“言父母爱子之心,无所不至,惟恐其有疾病,常以为忧也。人子体此,而以父母之心为心,则凡所以守其身者,自不容于不谨矣,岂不可以为不孝乎?”(《四书集注·为政注》)要保重自己的身体,不要使自己生病,更不能陷入不义而使父母担惊受怕。孔子还说:“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里仁》)常言说:“儿行千里娘担忧”;当父母年老的时候,要常在父母的身边尽孝道。

“事生”,还应该使兄弟之间互爱互助。孔子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论语·为政》)还说:“***入则孝,出则悌”,弟妹尊敬兄长,兄长要友爱弟妹,这种兄友弟恭的场面,才能使家庭和谐,让父母高兴。孔子赞颂闵子骞时说:“孝哉!闵子骞,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论语·先进》)闵子骞是一位真正的孝子,别人对于他的父母、兄长赞赏他的话都不持异议和怀疑。

“事死”有两个方面:一个葬之以礼,一个祭之以礼。孔子主张“三年之丧”,认为“三年之丧”,是“天下之通丧也”。有一次,宰我对孔子说:“三年之丧”的时间太长了,因为,“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一年就足够了。最后,孔子批评说:“予(宰我之名)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孔子批评宰我是一个没有仁德的人,难道他就没有得到过在父母怀抱里三年的爱护吗?同时孔子强调,“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礼记·檀弓上》)“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阳货》)办理丧事,与其把礼仪办得周到详备,宁可过度悲哀。

孔子把“祭祀”作为治理国家的四件大事之一,祭祀是十分重要的。祭祀要按照“礼”的规定。祭祀的核心是要“敬”,“祭思敬”(《论语·子张》),要“真诚”,要做到“事死如事生”,做到“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中庸》)如果自己不能亲自进行祭祀,不能让别人代替,“吾不与祭,如不祭”。(《论语·八佾》)

孔子不多讲“怪、力、乱、神”(《论语·述而》),在如何对待“事人”与“事鬼”、“生”与“死”的问题上,孔子更重视“事人”和“事生”。“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生的事情都还没有搞清楚,怎能去了解死的事情呢?孔子一方面强调“祭如在,祭神如在”,十分赞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音fú)冕”(《论语·泰伯》)的态度。另一方面孔子又说:“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智)也。”(《论语·雍也》)由此可以看出,祭祀是孔子提倡“慎终追远”的一种文饰而已。“老死曰终”。“慎终”,谨慎地对待父母的死亡,即装殓。埋葬必须以诚信的态度对待,不要有后悔。“追远”,要以恭敬的态度进行祭祀。这样,民众的德行就自然归于忠厚了。

孔子强调,作为人子,不但要奉养父母、尊敬父母,还不要忘记父母的年龄。孔子说:“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论语·里仁》)一方面,父母高寿应该感到高兴;另一方面,也应该有所恐惧。因为,年龄大了,随时可能生病,也随时有可能死亡。因此,更应该多关心父母。

孔子认为,继承父志是“孝”的一个重要内容。孔子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父亲在世的时候,要观察他的志向;父亲逝世之后,要观察他的行为,如果他对父亲志向和优点长期坚持下去,就可以说是做到“孝”了。“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这句话在《里仁》篇中又一个字不差地重复了一次,孔子的学生在编辑《论语》这部书时,为什么要重复这句话呢?除了强调这个意思重要性之外,没有别的解释。

孔子的社会政治理想,是想建立一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使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要实现这一理想,要从“孝悌”开始,通过从爱自己的亲人开始,上对君王尽忠,下在朋友之间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扩大到去“爱人爱众”,使社会达到和谐。所以,孔子认为,如果一个人作到了“孝悌”,他的人性就得到了很好的改造,他就能遵守社会的规范。孔子的***有若把孔子的这一思想作了深刻的理会,他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

第三,孟子论孝道

孟子强调用“孝悌”来教化百姓,使百姓懂得孝顺父母、尊敬兄长的***道德。孟子反复论证“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各个地方行政组织,建立乡学,要反复不断的用“孝悌”的道理来教育子弟。孟子说,“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孝悌”的***观念深入了人心,就能形成良好的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样,头发斑白的老人就不至于在道路上背负重物,老年有丝绸穿,有肉吃,使老年人的生活有所保障。

对父母的尊敬和奉养是孝的基本内容。孟子在评论舜对父的孝顺时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孟子·万章上》)孝子所做的最高标准,没有比尊敬父母更重大的;尊敬父母的最高标准,没有比以整个天下来奉养更重大的。(瞽叟)成为天子的父亲,其尊敬达到了极致;以整个天下来奉养,其奉养达到了极致。这里强调的是两个字“尊”和“养”。

孟子提出了“不孝”的五条标准:“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纵)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羞辱),四不孝也;好勇斗很(狠),***孝也。”(《孟子·离娄下》)懒惰不劳动、下棋好饮酒、贪财偏爱妻子儿女,不赡养父母以及放纵声色,寻欢作乐,给父母带来羞辱;逞强斗殴,危及父母的安全,这些都是不孝的行为。孟子这五条标准中,其中有三条讲要赡养父母,突出了一个“养”字。

孝顺父母之心,要始终如一。孟子借虞舜到了五十岁还思慕父母的事情来加以说明。孟子说:“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少艾:年轻美丽的少女),有妻子则慕妻子,仕则慕君,不得于君则热中。”(《孟子·万章上》)一般人年幼的时候思慕父母,知道了女子的美貌就思慕少女,有了妻室子女就思慕妻室子女,当了官就思慕君上,得不到君上的信任就急切地盼望。换言之,一般人到了成年以后,就不再思慕父母,与父母亲近之心渐渐的淡漠了。孟子说,“大孝终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同上)大孝的人,要像虞舜一样终生孝顺父母。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焦循《孟子正义》:“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古代,娶妻必须先禀告父母,不告而娶妻,是为不孝。万章问舜“不告而取”,是何道理?孟子回答说:“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音duì,朱熹注:仇怨也)父母,是以不告也。”(《孟子·万章上》)男婚女嫁是人伦中的大事,如果禀告了,舜就娶不成妻,就会把废弃人伦的大事的责任归咎于父母,所以不告。孟子还说:“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根据历史记载,舜生活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父顽母嚚(音yìn,银)”,父亲和继母时时处处想加害于他。为了避免因父母的反对而不能娶妻,而导致“绝先祖祀”,所以就不告而娶妻,孟子认为,这不算是不孝。

在“死葬之以礼”这个问题上,孟子同样主张“三年之丧”说:“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音zhān)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孟子·滕文公上》)墨子坚决反对儒家“厚葬久丧”的主张,提倡“节葬”,孟子在反驳墨子的批评时说:“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蚊类)姑(同蛄)嘬(音zuō,叮、咬)之。其颡有泚(音此,汗出的样子),睨而不视,夫泚也,非为人泚,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蘽(音léi,盛土的箕筐)梩(音sì,挖土的木锹)而掩之。掩之诚是也,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矣。”(同上)孟子说,如果这个人掩埋尸体是正确的,那么孝子仁人安埋自己的父母亲也必然是合理的。朱熹对此注释评论说:“此掩其亲者,若所当然,则孝子仁人所以掩其亲者,必有其道,而不以薄为贵矣。”(《四书集注·滕文公上注》)墨家主张“节葬”,而不是“不葬”,孟子把“节葬”歪曲成“不葬”来加以批评。其实,墨家的主张是正确的。“厚葬久丧”的弊端无穷。

孟子认为,在安葬父母的用度上,要与自己的财力相当,尽到人子的孝心。孟子回鲁国安葬他的母亲之后,他的***充虞对他说,你安葬你母亲的棺材似乎太漂亮了一点。孟子解释说:“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为何独不然?且比(通庇,庇护)化者(死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音xiào,快意)乎?吾闻之: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孟子·公孙丑上》)孟子强调,安葬父母用的棺椁,不仅仅是为了漂亮,还要尽人子的孝心。能合符“礼”所规定的标准而又具备财力,我为什么唯独不能这样做呢?棺椁用来庇护死者的皮肤不与泥土接触,人子之心也能宽慰一些。我听说过,君子不能在天下的人都能做到的事情上节省安葬父母的用度。

孟子认为:事亲、孝顺父母是事孝的根本。孟子说:“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事亲,事之本也。”(《孟子·离娄上》)曾子是个孝子,他事奉曾皙时,每餐必有酒肉,将要撤去时必定请示要把它给谁,若已经没有剩余时,曾子必答说有。后来曾子的儿子曾元事奉曾子时,也每餐必有酒肉,但将撤去时不问把它给谁,若问有没有剩余,答说没有,第二餐再把剩下的送上。孟子说,“事亲若曾子者,可也。”(同上)因为曾子事奉父亲,不只“养口体”,还要“养志”,尊重其父亲的意愿。

孟子还把“孝悌”与仁义礼智等德行结合起来,“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孟子·离娄上》)仁的实质是事奉父母;义的实质是顺从兄长;知的实质是明白这两者不能分割;礼的实质是调节、修饰这两者;乐的实质是乐这两件事,欢乐由此而产生。孟子强调说,使父母欢心,顺从父母,就叫做“大孝”。

第四,荀子论孝道

荀子同样重视“孝悌”观念。荀子学说的实践目标是“富国安民”,他认为“兴孝悌”是达到安民、安政的措施之一。但是,荀子孝道的特点是把“孝悌”纳入礼的范围之内,一切服从于“礼”规定。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

荀子认为,作为人君的,要做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作为臣子的,要做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作为人父的要做到“宽惠而有礼。”作为人子的,要做到“敬爱而致恭。”作为人兄的,要做到“慈爱而见友。”作为人弟的,要做到“敬诎而不苟。”作为丈夫的,要做到“致和而不流,致临而有辨。”作为的,要做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荀子·君道》)这里,荀子把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相互之间的人伦关系做出规定,特别强调为父的要“宽惠而有礼”。

荀子也强调对父母的孝,不只是“养”,更要做到“敬”。荀子引“子路与孔子的对话说:“子路问于孔子曰:‘有人于此,夙兴夜寐,耕耘树艺,手足胼胝,以养其亲,然而无孝之名,何也?’孔子曰:‘意者身不敬与?辞不逊与?色不顺与?古之人有言曰:衣与!缪与!不女聊。今夙兴夜寐,耕耘树艺,手足胼胝,以养其亲,无此三者,则何为而无孝之名也?’”(《荀子·子道》)如果对父母的行为不恭敬,言语不和逊,面色不柔顺,即是早起晚睡,耕耘栽种,十分辛苦劳累来奉养父母,也不会成为孝子的。孝顺不但要奉养,还要尊敬。

荀子按照“礼”的规定,对为什么要实行“三年之丧”作了详细的说明。他认为,“礼者,谨(郑重)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因而“生”很重要;“死人之终也”,“死”也同样重要,只有“终始俱善”,才算是“人道”得到了全面的实现。“故君子敬始而慎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荀子·礼论》)相反,如果只重视“生”,而不重视“死”,那是对亲人的“背叛”。荀子说:“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奸人之道而倍叛之心也。君子以倍叛之心接臧(奴仆)谷(小孩),犹且羞之,而况以事其所隆(君主)亲(父母)乎!”“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始终一也。”(同上)丧礼就是用活着那样来妆饰死者,大致就象活着时那样来送往死者,对生和死都要按照礼的规定一样地对待。

荀子说:“故死之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复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重其亲,于是尽矣。故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谓之野;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瘠。”(《荀子·礼论》)对于“事生”和“送死”,如果“不忠厚”、“不敬文”,就叫做“野”(粗鄙,不合于礼)和“瘠”(轻薄)“君子贱野而羞瘠”,因此,对于“送死”必须按照“礼”规定,做到“忠厚”、“敬文”。

荀子还引孔子与子贡的对话,说明儿子对父亲的言行不能绝对的服从,对于不义的行为还要“争”,对于“不义”的言行不“争”就不孝顺,不忠诚。据《荀子·子道》篇记载:“鲁哀公问于孔子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忠)乎?’三问,孔子不对。孔子趋出以语子贡曰:‘乡者,君问丘也,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乎?三问而丘不对,赐以为何如?’子贡曰:‘子从父命,孝矣。臣从君命,贞矣,夫子有奚对焉?’孔子曰:‘小人哉!赐不识也!昔万乘之国,有争(诤谏)臣四人,则封疆不削;千乘之国,有争臣三人,则社稷不危;百乘之家,有争臣二人,则宗庙不毁。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士有争友,不为不义。故子从父,奚子孝?臣从君,奚臣贞?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也。’”孔子把子贡“子从父命,孝矣;臣从君命,忠矣”的言论批评为小人之见。孔子认为,对于君上、父亲的错误或不义的言行要进行谏诤,使之改正错误,才能算是孝顺和忠贞。“父有争子,不行无礼”,由此可见,荀子是不主张“愚忠愚孝”的。

总之,荀子十分重视按“礼”来行孝,“礼”与“法”是荀子思想中的两个核心观念,上自君臣,下至庶民百姓的一切行为都不能离开“礼”。关于丧礼,荀子说:“故丧礼者,无它焉,明生死之义,送以哀敬而终周藏也。故葬埋,敬藏其形也;祭祀,敬事其鬼神也。事生,饰始也;送死,饰终也。终始具,而孝子之事毕、圣人之道备矣。”还说:“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祭祀,饰敬也。”(《荀子·礼论》)由此可见,荀子关于“孝”的一切主张,都体现出十分丰厚的人文精神,不论是“饰终”,还是“饰哀”、“饰敬”都是如此。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服?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宫、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刞”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刂”字。“自”本象鼻形,“削”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剕(刖),即断足。甲骨文有像用锯截断人足的字。

宫,男子割掉,女子幽闭。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从的“羍”,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劮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对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展。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的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僻匉》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的刑罚。《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30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著《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6篇,前4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展。在体例上,《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

在战国时代法家轻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响下制定的刑法,极其严酷,故有“战国之世,刑法深苦”之说。以秦国为例,当时的刑罚已有徒刑和***的初步划分。徒刑中有“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处徒刑时常附加肉刑,如“黥为隶臣”“刑为鬼薪”“黥劓为城旦”等等。判处徒刑的囚犯,实际上就是为官府服役的奴隶。***有车裂、剖腹、枭首、腰斩、抽胁、镬烹等等。此外还有“夷三族”和连坐等规定。

中国现存最古的成文法律是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里发现的秦律的部分抄本。其条文大都制定于战国时期。

先秦君子把人生的最高价值依托于什么

(一)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妒、恶疾、多言、***:“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实际负责***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儒家思想孝指的什么,“孝”需要做到哪些方面

先秦君子把人生的最高价值依托于:对家族的孝。

《尚书》和《诗经》都是经过孔子删定的儒家经典,其中包含着关于“孝”较为原始的观念和内容。

1、奉养父母。《诗经·唐风·鸨羽》:“王事靡盬(音gǔ,止息),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苍天!曷其有所?……王事靡盬,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悠悠苍天!曷其有极?……王事靡盬,不能艺稻粱。父母何尝,悠悠苍天!曷其有常?”这首诗控诉了君王的事情没止息,没有时间去种稷、黍、稻、粱来奉父母,使父母没吃没喝,受尽饥饿。

《尚书·酒诰》说:“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厥父母庆……”在农闲的时候,用牛车载着商品,去远处的地方进行贸易,用来孝敬赡养父母,让你们的父母高兴。

2、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诗经·小雅·蓼(音lù)莪(音é)》:“哀哀父母,生我劬(音qú)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父兮生我,母兮鞠(养)我。拊(抚)我畜(爱)我,长我育我。顾(照顾)我复(庇护)我,出入腹(抱)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这首诗抒发未能奉养父母、孝敬父母而使父母离开人世之后的悲痛不已的心情。“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生我劳瘁”。对父母的逝世,悲伤不已。他们在十分劳累和病困中生育了我。他们不但生育我,抚养我,还疼爱我,照顾我,庇护我。对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德应该予以报答。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剥削,百姓无法生活,因而没有能够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是我不报,而是皇天不让我报。

3、尊敬父母,娶妻必告之。《诗经·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父母栽种桑树和梓树,对它们应该恭恭敬敬。没有一个人不尊仰父亲,没有一个人不依恋母亲。对父母要尊敬和慕念,不要忘记了他们。

《诗经·齐风·南山》:“艺蔴如之何,衡从(纵)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借用种蔴必有田垄的道理,比喻娶妻必须告诉父母。

4、孝顺父母应该成为效法的榜样。《诗经·大雅》中还说:“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永言孝思,昭哉嗣服”孝顺先人的思想是全体臣民的榜样;还应该管理好自己职务以内的事情。“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孝子的孝顺之心真诚而不枯竭,全家永远能得到福祉。

5、不孝父母是最大的罪过。《尚书·康诰》说:“王曰:‘封(周成王之弟),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爱)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这里提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伦常之道。如果儿子不能成就父业,大伤他父亲的心;如果父亲不慈爱自己的儿子,反而厌恶他;如果为弟不尊敬兄长,为兄的不友爱弟弟。那就应该用文王制定的法律来惩办这样的人,不可赦免他们。

百善孝为先,中国人一向讲究孝心,不管在外面多么风光招摇,回到家还是孝敬爸妈,尊敬长辈。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时候的主流思想,其中“孝”是里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儒家思想的“孝”指的是什么,和我们现在所说的“孝”是一样的吗?

“孝道”文化是中国特有的,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证,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孝”字。“孝”是一个会意字,它的意思是小子搀扶着长着长长胡须的老人。《尔雅·释训》云:“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老部》说:“孝,善事父母”者。段玉裁注曰:“《礼记》:‘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畜者,养也。“孝”的基本含义是善于侍奉和赡养父母的意思。

1、奉养父母。《诗经·唐风·鸨羽》:“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苍天!曷其有所?王事靡盬,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悠悠苍天!曷其有极?……王事靡盬,不能艺稻粱。父母何尝,悠悠苍天!曷其有常?”这首诗控诉了君王的事情没止息,没有时间去种稷、黍、稻、粱来奉父母,使父母没吃没喝,受尽饥饿。

2、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诗经·小雅·蓼(音lù)莪(音é)》:“哀哀父母,生我劬(音qú)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父兮生我,母兮鞠(养)我。拊(抚)我畜(爱)我,长我育我。顾(照顾)我复(庇护)我,出入腹(抱)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这首诗抒发未能奉养父母、孝敬父母而使父母离开人世之后的悲痛不已的心情。“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生我劳瘁”。对父母的逝世,悲伤不已。他们在十分劳累和病困中生育了我。他们不但生育我,抚养我,还疼爱我,照顾我,庇护我。对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德应该予以报答。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剥削,百姓无法生活,因而没有能够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是我不报,而是皇天不让我报。

3、尊敬父母,娶妻必告之。《诗经·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父母栽种桑树和梓树,对它们应该恭恭敬敬。没有一个人不尊仰父亲,没有一个人不依恋母亲。对父母要尊敬和慕念,不要忘记了他们。《诗经·齐风·南山》:“艺蔴如之何,衡从(纵)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借用种蔴必有田垄的道理,比喻娶妻必须告诉父母。

4、孝顺父母应该成为效法的榜样。《诗经·大雅》中还说:“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永言孝思,昭哉嗣服”孝顺先人的思想是全体臣民的榜样;还应该管理好自己职务以内的事情。“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孝子的孝顺之心真诚而不枯竭,全家永远能得到福祉。

5、不孝父母是最大的罪过。《尚书·康诰》说:“王曰:‘封(周成王之弟),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爱)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这里提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伦常之道。如果儿子不能成就父业,大伤他父亲的心;如果父亲不慈爱自己的儿子,反而厌恶他;如果为弟不尊敬兄长,为兄的不友爱弟弟。那就应该用文王制定的法律来惩办这样的人,不可赦免他们。

小结:从上文看来,虽然时代一直在变,大家的思想也都有进步,但是关于“孝道”,从古至今都是一样的,尊敬父母,奉养父母,报答父母养育之恩,不管在哪个时代在哪个家庭,都是必须要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