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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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流刑大为减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的特点有:?
1、礼法合一。 唐朝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 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 宽简适中。唐朝在前代律典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为12篇,502条,从而改变了秦汉以来律令繁杂的局面。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流刑大为减少。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相当完善。 唐律概念明确,用语比较确切,逻辑严谨,立法水平堪称楷模。唐律不愧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承袭了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大宝律令》、越南的 《刑书》和朝鲜的《高丽律》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扩展资料: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
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
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百度百科--唐律疏议
①***、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①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三宥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质”和“剂”的区别有: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2、家庭继承制度:
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
讼:指涉及财产***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的案件的。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