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的好处和坏处-严刑峻法的好处
1.古代对欠钱不还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2.隋朝亡于隋文帝的严刑峻法吗?
3.秦朝实行“法治”国家,为何百姓还哀鸣一片?
4.商鞅的两次改革故事
古代对欠钱不还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网上曾流行过这样一个段子,“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想必许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亲戚或者朋友向你借钱时,碍于情面,都会把钱借了出去,可是钱借出去后,对方又是对还钱的事闭口不提,当初信誓旦旦的承诺,早就抛到了九霄云外。而对欠钱不还的老赖,我们却又是无可奈何,丢了钱又寒了心,最后只能以“花钱买个教训吧”来安慰自己。
其实欠钱不还的人,自古就存在。古代对于欠钱不还的人是怎么处理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是儒家的五常之一,而历朝一直奉行儒家思想,因此把“信”作为立国之根本。所以古代法律对失信者的惩罚不可不谓严苛。
唐朝的《唐律疏议》中是这样规定的:“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就是说你欠的钱达到了一匹布的价钱,20日之内还不了,就得被荆条打20下,40日还不了,打60下。如果你欠的钱数额巨大,达到了30匹布的价值,那就罪加一等,如果达到了100匹布的价值,那就罪加二等,打的一个比一个惨。如果有钱,但在一年内仍拒不偿还的人,就判处“合徒一年“,也就是说要为此坐一年的牢。”那如果实在是没钱还呢?唐朝法律对此补充说明:必须通过对债主无偿劳动来抵债,直到还清为止。如果人跑的没影了,那必须由担保人承担债务。
宋朝是商业发展最迅速的一个朝代,对民间借贷纠纷做了更仔细的规定,对妇女和没成年人的保护也更加明确。前朝老赖无法还清债务以役抵债的政策在宋朝仍然推行,但是宋朝规定女性不得进行劳役;如果未成年人擅自和他人签订借贷条约,则条约无效。
到了明清,父债子偿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尽管历朝历代都没对“父债子偿”做出承认,但是当地的里长(相当于今天的街道办主任)对这类的纠纷一般都会判决:如果父亲没有能力偿还,就由儿子代还。”其他人一般也都没有意见。
而且在明清两代,欠债不还者不但要被判处笞刑,鞭打后,还要连本带利的对债主进行偿还,并且家属有义务在两个月内凑齐欠款,如果凑不齐的,还要处罚劳役。
看了个历朝历代对老赖的处罚,小师不禁打了一哆嗦,真替那些老赖感到庆幸,在欠了一匹布钱就要被鞭打的古代社会,恐怕他们都要被打的皮开肉绽甚至残疾了。不过对这类人处以严刑峻法也有好处,至少可以杜绝类似欠债不还的不良之风,还大家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
隋朝亡于隋文帝的严刑峻法吗?
严刑峻法不过是其中一个方面。任何一个政权的瓦解都是多方面原因的。
1.隋朝成立之前,国家四分五裂已经有了三四百年,民众们都已经形成了一些固定的乡土情结,隋朝国家根基不稳。
2.国家统一后,隋朝大运河的开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让百姓们不满。
3.隋炀帝横征暴敛,极度奢侈,朝廷腐败。
4.隋炀帝限制、削弱官员大权,加强中央集权,让朝廷官员不满.
5.各地人民起义的打击
6.原来南朝通知地区大规模武装反抗隋朝的叛乱。
7.隋炀帝大败契丹,横征高丽,战争频繁,引起国内人民对隋炀帝的强烈不满。
尤其三征高丽,影响巨大。
秦朝实行“法治”国家,为何百姓还哀鸣一片?
秦国实行的法治和我们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不一样的。秦国实行的法治讲究的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现代社会的法治指的是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在根本上就是不同的。
秦始皇时期,秦国还只是刚刚统一六国。在全国各地,都还有一些武装力量密谋?复国?。在秦始皇看来,这些人就是跳梁小丑一样的角色,所以秦始皇也懒得和他们废话,直接用最简单的办法也是最残忍的方法----杀戮来解决这些意图反抗的人。对于那些不习惯秦国严苛法律的人民,秦始皇虽然没有直接杀他们,不过也没有和风细雨的和他们?做戏?,更没有想要用自己的人得去感化他们、做到真正的天下归心。
深受商鞅变法好处的秦始皇固执地认为只有法家学说才是能够帮助他稳固江山,所以在统一天下之后,他也只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各地人民的反抗。殊不知法家学说只能用来打江山,可以催生出一个像战争机器一样的秦国,但是却不能够帮助秦国长治久安。
历史上的陈胜吴广之所以会选择起义,就是因为他们在奔赴?服劳役?地点大路上遇上了一场意外的大雨,导致他们不能够如期赶到规定位置。就因为误了时间,按照秦国当时的法律就需要斩首。因此陈胜吴广一想,这样是,我造反也是,那还不如拼一把,说不定能就能够活命。抱着这样的想法,陈胜吴广就开始用?失期当?这个名义寻找?合伙人?的,那效果是非常地好。
放到现在陈胜吴广的情况根本就不能算是一个罪行,而在当时的秦国却要被处以斩首的刑罚。由此可见,秦国的法治完全不是为老百姓服务的,那时的老百姓生活的多惨。
商鞅的两次改革故事
一、第一次变法内容:
1. 组织民户:重编户籍,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以便征收税项。什伍内各家互相纠察,一家犯法,别家必须告发,如不告发同受重罚(连坐法),告发者则赐爵一级。而重编户籍,使由领主控制下的平民,自此变为国君的民户。
2. 加强劳动力及限制父权:所有男丁到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否则加倍缴税,各立门户的用意是加强生产中的自律性,以免相互依赖、劳逸不均。分家以后,各自照料生活,如儿子借入父亲农具,已是很大恩惠,且儿媳可随时责备婆母。其目的在于对家族制中的父权产生限制作用,使人民心目中,国君地位更超然。
3. 奖励军功:凡立军功者,各按功劳大小受爵赏;私斗者则各按犯罪轻皇受罚。并制定军功爵,分二十级,一至八级为民爵、第九级以上为官爵,其中十至十八级为庶长,十九、二十级为诸侯,到二十级才有食邑。人民立功得爵(战阵上斩敌首一级;爵一级),得爵后可享各种优待,以鼓励秦人勇武之风(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4. 崇本抑末(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生产粟帛多,超过一般人产量的得免徭役。工商和游手贫民,连同妻女没为官奴。商鞅的抑末政策,意在防止商贾兼并土地,使秦人民专力从事耕织与战争中求富。同时,令国君独占工商业,也可增强国力。此外,文学游士,属于末业,不许入秦。秦国富强而文化不及东方,这也是一个原因。法家一般代表商贾的利益,商鞅的抑末是在秦国的特殊措施。
5. 变领主为地主:无军功的宗室(领主),一概废除名位,按新的军功规定以第其等级,各依等级占有田宅臣妾(奴隶)。此法令许多无军功的领主因而失去特权,变为民户中的富户。至于有军功的宗室,最高爵不过封侯(第十九、二十等),侯仅收食邑内租税,不直接管理民事,也失去原有的特权。领主制的秦国从此变为地主制的秦国。商鞅这政策达致中央集权,使国家更趋统一,但这政策必然受到既得利益者(领主)的反抗,以秦太子为首,反对者多至千数,如《史记 商君列传》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商鞅认为:「法令不行,由于贵戚犯法,要行法先从太子开始。」但因太子是嗣君,不便施刑,遂把其师公子虔、公孙贾(领主)行黥刑,第二天新法完全通行,但商鞅亦因此种下杀身之祸。
6. 严刑峻法:法家的政治主张,以严刑峻法为本,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商鞅以信赏必罚为原则,令秦民明其所守,国内秩序井然。
二、第二次变法内容:
350BC,秦自雍迁都咸阳,筑宫阙,并公布法令,商鞅于此时实行编重经济的第二次变法。
1. 实施县制:归并各小都、乡邑,聚落为大县,全国共41县,每县各置县令,县令下设县丞、县尉,掌管全县政事,进一步消除当地领主的残余影响,这政策把地方权力收于秦王,配合中央集权的趋势。
2. 开辟阡陌封疆:商鞅承认各人新辟土地的所有权,按各人所占的土地面积定赋税。所谓「阡」,是田间南北车路,「陌」为东西车路。战国时战争用步、骑兵,甚少用战车,故田间无须再留车路,东方各国的阡陌早已开辟为田地,商鞅开阡陌,除了增加耕地面积,亦为认同中原文化的手段。
3. 划一度量衡及移风易俗:商鞅划一斗、桶,权、衡、丈、尺。令全国货物交易,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此外,因秦是一边远国家,戎狄风俗较多,中原各国的「卑秦」很大程度亦因为此,商鞅遂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俗,如禁父子兄弟同室居住,这两政策使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秦国,与东方各国的距离拉近。
4. 诱导三晋人民至秦垦耕以实国力:秦国地广人稀,邻近的三晋却土狭民众,商鞅明白「民所欲者田宅也。」(《商君书?徕民篇》),遂悬赏招徕邻国人民到秦国种地,商鞅对这些外来移民,给田宅、免兵役,使专事耕织。这样,秦之生产便由这些移民负责,秦民可完全投入兵役,轮番出战,仍有余力。这政策的意义重大,使秦国足食足兵,有战必胜。
经商鞅两次变法,清除秦原有很多弊端,如宗族制、领主制等(此等制度皆不利于中央集权的推行),并使秦成为先进、富强、统一的国家,为日后消灭山东六国奠定基础。但孝公后,太子(惠王)即位,车裂商鞅,杀其一家;然商鞅的新法,却大体相沿不变,证明惠王虽讨厌商鞅其人,但仍不得不承认其变法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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